| 索引号: | **** | 发布机构: | ****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辽本本县交投诉决字[2025]01号——关于“**县2025年农村公路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招标活动投诉的处理决定 | 主题分类: | 事后公开 |
| 发布日期: | 2025-09-03 | 成文日期: | 2025-09-03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关于“**县2025年农村公路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招标活动投诉的处理决定
投诉人名称:****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9595Q
地址:****开发区****交通局****中心3#楼501、502、503室
法定代表人:金鑫民
被投诉人名称:******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06MA0YK61345
地址:**市**区全运五路中海润山府1-10-2
法定代表人:薛春阳
招标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21MB****7434
地址:**满族自治县小市镇长江路书苑巷17号
法定代表人:郝诗洋
**县2025年农村公路维修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开标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同日完成评标工作,并于2025年6月24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投诉人****公司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7月15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核后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毕: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一)投诉人称:
1.该项目补遗书发布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并非2025年6月3日,代理电话沟通澄清文件有一条为投标限价的公布,因为他们接到最高投标限价时间比较晚,接到后就出具了澄清文件,我方认为需要代理及招标人自证具体哪天得到的投标限价,是否特意利用规则在2025年5月30日才发布澄清文件。
2.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025年5月30日向后延顺15日应该为2025年6月14日,因2025年6月14日为周六即2025年6月16日可开标。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预约没有开标室,所以到6月23日才开标。据我司了解,****中心从(2025年6月13日-2025年6月22日)开标室都在闲置。
3.本项目延期开标后,(一二标段)的中标单位均为2023年**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A单位,****运输厅2025年6月16日发布了“关于公布2024年度**省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AA单位结果的通告”辽交公路〔2025〕149号、我方认为存在违规行为或暗箱操作的问题。代理方电话阐述的是业主也比较着急,不想延期开标,为何不能在2025年6月16日开标。
我方推测:**省发布的信用评价,需要录入**省诚信库,审核通过后才能在投标中使用,诚信库的审核时间一般5个工作日内,**省内企业审核部门为企****交通局,审核时间相对快一些。6月23日开标,也为**省诚信库审核考虑了充分时间。我方认为过于巧合。
所以我方认为存在特意延期开标时间的可能。
4.我方2025年6月26日提出了质疑文件,并电话通知了招标人,在我方没有收到回复的情况下,2025年6月30日发布了中标结果公示。我方看到中标结果公示后,再次联系招标人,才得到质疑函的回复,不符合程序要求。
(二)提出相关请求及主张为: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特意延期开标时间的可能,质疑函的回复不符合程序要求。望贵部门对此项目进行全面调查并书面公开调查结果,在法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
(三)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质疑函;2.****运输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省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结果的通告(辽交公路)〔2025〕149号》网页截图;3.**县2025年农村公路维修改造工程施工澄清文件(一)复印件;4.质疑答复函;
二、被投诉人******公司回复称
(一)被投诉人称:
1.****公司2025年6月3日发布的澄清文件内容包括了最高限价的公布,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我公司是严格按照本条规定进行了延期开标,并根据工作及开标场地安排确定开标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
2.澄清文件里第4条写明:“评标办法中评分因素“履约信誉”评审项,增加说明内容:如2024年度信用评价结果未发布的,以2023年度评价结果为准。”为此,我公司在发布澄清文件之时是无法预知**省2024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的具体发布时间的。
(二)提供了相关证据:
1.2025年5月30日取得该项目最高限价文件的微信截图;2.2025年5月30日发布到**省公共**交易网和**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的网页截图;3.与招标人签定的代理合同;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经查:
(一)2025年5月30日被投诉人在县财政部门取得2025年**县农村公路维修改造工程(一标段、二标段)项目的最高限价(拦标价),当天下午在**省公共**交易网和**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了澄清文件(投诉书中表述为“补遗书”),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特意利用规则在2025年5月30日才发布澄清文件的情况。
(二)被投诉人将澄清文件于2025年5月30日分别提交至**省公共**交易网(当天即可查询到)和**省招标投标监管网(2025年6月3日审核发布即可查询到)。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本项目最早开标时间应为6月19日,被投诉人****交易中心预约开标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符合法律规定。
(三)《关于公布2024年度**省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AA单位结果的通告》(辽交公路〔2025〕149号****运输厅审核,2025年6月16日发布,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可以提前预知该《通告》发布的时间和内容。
(四)经调查,公布中标候选人期间,本项目投诉人于2025年6月26日向招标人通过邮件的方式提出了质疑函,被投诉人回复质疑答复函的日期为6月30日,超过了3天法定期限,原因是被投诉人没有及时查看邮箱,其他工作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存在工作疏忽问题。经了解,本项目自招标投标启动到开标评标环节,全程都在发改、财政、交通部门的审核监督下,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被投诉人对质疑函回复超过3天期限,不符合法定程序,但并未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
四、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之规定,决定如下:投诉人提出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二)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人已于2025年6月26日向招标人通过邮件的方式提出了质疑函,被投诉人回复质疑答复函的日期为6月30日,超过了3日法定期限,虽对中标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但不应当在未答复质疑前,于6月30日发布中标结果公示,本机关予以纠正:
1.责令招标人重新发布中标结果公示;2.招标人应对造成质疑函未及时回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运输局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