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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中心(富林大道三段43号二楼)
联系方式:0835-****810
****
2025年9月4日
| 序号 |
权利人(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 赠人) |
| 1 |
顾桂莲 |
房屋 |
**县 |
川(2020)**县不动产权第****369号 |
陈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