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市****超市销售的芒果(台芒)经检验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市****超市销售的台芒(芒果)经抽样检验噻嗪酮、乙酰甲胺磷、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2025年5月14日,抽样单编号为XBJ253********431093。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6月16****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市****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市****超市于2025年5月13日购进290斤台芒(芒果),现场未发现该批次台芒(芒果),**市****超市已于2025年6月16日发布召回公告进行召回。
三、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台芒(芒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台芒(芒果)的违法行为。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次台芒(芒果)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证明、检验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充分证明购进台芒(芒果)的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适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不予处罚。****管理局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荣市监不罚〔2025〕138号。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教育当事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管理局监督要求下,**市****超市继续加强进货查验履行制度。保证每批次食品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购货单据齐全,确保食品安全追溯渠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