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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526868P | 建设单位法人:张新亭 |
| 张新亭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省**市**市围子街道北密村 |
| 年产10000吨排污设备技改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8-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91-C3391-黑色金属铸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围子街道北密村 |
| 经度:119.476589 纬度: 36.822218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1-12-28 |
| 昌环审表字〔2021〕4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526868P001Q |
| 2025-07-1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600 |
| 5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526868P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526868P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700MA7G8QDW3U | 竣工时间:2024-11-28 |
| 2024-12-12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9-30 |
| 2025-08-0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9-03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69071 |
| 技改 | 实际建设情况:技改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该项目位于**市围子街道北密村。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项目淘汰2台0.5吨铝壳电炉,1台1吨钢壳电炉,新购置2台1吨钢壳电炉,利用原有铸管机8台、行车1台,新购置粘土砂生产线1条,抛丸机1台,又车1台,行车2台,共计使用设备16台(套),技改主要内容为电炉设备的升级换代,砂处理浇铸线的引进,取代原有的手工作业。项目原有生产工艺不变,产品产能保持不变,保持年产10000吨排污设备不变。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后,能够满足环境保护要求,项目建设基本可行 | 实际建设情况:该项目位于**市围子街道北密村。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项目淘汰2台0.5吨铝壳电炉,1台1吨钢壳电炉,新购置2台1吨钢壳电炉,利用原有铸管机8台、行车1台,新购置粘土砂生产线1条,抛丸机1台,又车1台,行车2台,共计使用设备16台(套),技改主要内容为电炉设备的升级换代,砂处理浇铸线的引进,取代原有的手工作业。项目原有生产工艺不变,产品产能保持不变,保持年产10000吨排污设备不变。项目落实了环评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能够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混砂:将粘土砂机械装入新砂上料斗中,使用砂秤以及辅料陶土将砂及辅料按顺序送入混砂机,加水搅拌120s后送入造型工序。 产污环节:混砂过程产生粉尘G1。 (2)熔炼:配料工将面包铁、废钢等用行吊吊入自动加料斗中,再由熔炼工将废钢和生铁按顺序置于电炉中,开启电炉逐渐加温,将面包铁及废钢化为铁水并升温至1500度以上,在铁水中加入增碳剂,使铁水在凝固过程中碳是以石墨的形态析出。 产污环节:电炉熔炼过程产生熔炼烟尘G2,熔炼炉渣S1。 (3)造型:造型岗位工人根据将所用模具严格按照要求禁锢于造型机中,造型机内型砂到位后,按步骤开启造型机开始制作砂型;通过压缩空气的冲击压力作用到型砂上,使型砂紧实;修整砂型表面,硬化后取出模型,上下模具合箱进入浇注工序。 产污环节:造型过程产生造型废气G3。 (4)球化浇注:将熔化好的铁水转移到浇包中,向铁水中加入一定量的球化剂,然后将浇包用吊车拖动到制备好的型腔上方,趁热在铁水为1300℃以上时进行浇注,铁水注入模型中并逐渐凝固。 产污环节:该工序产生浇注烟气G4。 (5)切除浇冒口:冷却到一定温度后,对铸件进行切除浇冒口。铸件自浇注冷却的铸型中取出后,有浇口、冒口及金属毛刺披缝。 产物环节:产生废浇冒口S2。 (6)落砂、砂处理:铸件与砂型经输送带送入落砂车间后,在车间内实行铸件与砂型的分离,浇注完铁水的模型在造型线的冷却区自然冷却,待铁水凝固冷却至400℃时即通过吊车输送到振动落砂机处,除去砂型,最终将砂模和铸件分离,同时清理砂箱。对落砂后混入旧砂中的铁刺、铁块、砂豆等金属杂物,通过磁选机进行清除,旧砂经过落砂、磁选后,进行回用。 产污环节:主要大气污染物是粉尘G5、G6,废砂S3。 (7)抛丸:毛坯铸件送入抛丸机,设置好抛丸时间,启动自动按钮,抛丸机将自动清理铸件。 产污环节:抛丸过程产生粉尘G7,以及抛丸机回收粉尘S4。 (8)检验:有专业人员对产品进行人工检验,不合格产品收集后重新作为熔炼的原料,合格产品入库待售。 产污环节:产生不合格产品S5,返回熔炼工序。 | 实际建设情况:(1)混砂:将海沙机械装入新砂上料斗中,使用砂秤将海沙和辅料陶土按顺序送入混砂机,加水搅拌120s后送入造型工序。 产污环节:混砂过程产生混砂废气G1。 (2)熔炼:配料工将废钢、面包铁等用行吊吊入自动加料斗中,再由熔炼工将废钢等置于电炉中,开启电炉逐渐加温,化为铁水并升温至1500度以上。在铁水中加入增碳剂,使铁水在凝固过程中碳是以石墨的形态析出。 产污环节:电炉熔炼过程产生熔炼废气G2,熔炼炉渣S1。 (3)造型:造型岗位工人根据将所用模具严格按照要求禁锢于造型机中,造型机内型砂到位后,按步骤开启造型机开始制作砂型;通过压缩空气的冲击压力作用到型砂上,使型砂紧实;修整砂型表面,硬化后取出模型,上下模具合箱进入浇注工序。 产污环节:造型过程产生造型废气G3。 (4)球化:将合格的铁水转移到浇包中送至球化站,加入球化线后用于浇注工艺。 产污环节:球化工序产生的球化废气G4。 (5)浇注:将浇包用吊车拖动到制备好的型腔上方,趁热在铁水合格温度以上时进行浇注,铁水注入模型中并逐渐凝固。 产污环节:该工序产生浇注废气G5。 (6)切除浇冒口:冷却到一定温度后,对铸件进行切除浇冒口。铸件自浇注冷却的铸型中取出后,有浇口、冒口及金属毛刺披缝。 产物环节:产生废浇冒口S2。 (7)落砂及砂处理:铸件与砂型经输送带送入落砂车间后,在车间内实行铸件与砂型的分离,浇注完铁水的模型在造型线的冷却区自然冷却,待铁水凝固冷却至400℃时即通过吊车输送到振动落砂机处,除去砂型,最终将砂模和铸件分离,同时清理砂箱。对落砂后混入旧砂中的铁刺、铁块、砂豆等金属杂物,通过磁选机进行清除,旧砂经过落砂、磁选后,进行回用。 产污环节:该工序产生落砂及砂处理废气G6,废砂S3。 (8)抛丸:毛坯铸件送入抛丸机,设置好抛丸时间,启动自动按钮,抛丸机将自动清理铸件。 产污环节:抛丸过程产生抛丸废气G7,以及除尘器回收粉尘S4。 (9)检验:有专业人员对产品进行人工检验,不合格产品收集后重新作为熔炼的原料,合格产品入库待售。 产污环节:产生不合格产品S5,返回熔炼工序。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区内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农田堆肥。 2、废气:根据各类工艺及生产过程废气污染物的性质采用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等方式处理,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各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须满足以下要求:项目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达到《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的要求;VOCs有组织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Ⅱ时段标准要求。 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无组织排放防治措施,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以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厂内无组织排放限值;VOCs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二级厂界监控点浓度最高点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0Cs无组织排放限值以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厂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3、噪声:项目运行过程中要对各种生产设备采取减震、消音、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固废:项目不合格品、废浇冒口收集后回用于电炉熔炼;炉渣、废砂、粉尘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油桶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符合《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区内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农田堆肥。 2、废气:(1)熔炼废气G2、造型废气G3、球化废气G4、浇注废气G5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再经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 (2)混砂废气G1、落砂及砂处理废气G6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2#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再经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抛丸废气G7经负压收集后通过“3#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再经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 (3)其他未被收集的废气通过车间密闭、加强清洁生产管理和厂区绿化等措施后无组织排放。 (4)经检测,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的要求;有组织废气VOCs排****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铸造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附件1 **市铸造企业整改提升环保方面验收标准”有组织排放中的铸造企业大气污染排放验收达标标准,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Ⅱ时段标准要求。 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VOCs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二级厂界监控点浓度最高点限值要求。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和VOCs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 -2020)表A.1厂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3、噪声:本项目已对各种生产设备采取了减震、消音、隔声等降噪措施。经检测,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 中的2类标准。 4、固废: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熔炼工序产生的炉渣,砂处理产生的废砂,毛坯检验产生的不合格品,切除浇冒口产生的废浇冒口,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和废布袋,项目机械维护及设备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油桶,环保设备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以及职工日常生活垃圾。其中,熔炼工序产生的炉渣、砂处理产生的废砂、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布袋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区,委托有处理资质、能力的单位处理;切除浇冒口产生的废浇冒口、毛坯检验产生的不合格品收集后回用于熔炼工序。项目机械维护及设备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油桶,环保设备产生的废催化剂和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库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职工日常生活产生的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危险废物暂存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要求;一般固体废物暂存符合《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 |
| 补充废除尘布袋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区,委托有处理资质、能力的单位处理;切除浇冒口产生的废浇冒口收集后回用于熔炼工序。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项目投产后,污染物排放量须满足该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2、按照相关规定,在关键点位安装工业企业用电量智能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3、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4、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申领排污许可证。 5、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实际建设情况:1、****环境局**分局“CYZL(2021)41号”文件确认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其中颗粒物0.43t/a,VOCs0.42t/a。经核算,本项目颗粒物排放量为0.426t/a,VOCs排放量为0.4t/a,污染物排放量满足该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2、企业已在关键点位安装工业企业用电量智能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3、本项目已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了竣工日期;已在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了调试的起止日期;本项目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了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4、本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了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已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了排污许可证。目前正在进行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5、本项目不涉及重大变动,无需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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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 | 0.426 | 0.43 | 1.29 | 0 | 0.426 | -0.864 | / |
| 1.44 | 0.4 | 0.42 | 1.44 | 0 | 0.4 | -1.04 | / |
| 1 | 化肥池 | / |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和排放,电路循环冷却系统用水不外排。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厂区内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农田堆肥。 | / |
| 1 | DA001排气筒处理设施 | 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的要求。VOCs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Ⅱ时段****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铸造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附件1 **市铸造企业整改提升环保方面验收标准”有组织排放中的铸造企业大气污染排放验收达标标准,****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铸造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附件1 **市铸造企业整改提升环保方面验收标准”有组织排放中的铸造企业大气污染排放验收达标标准;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Ⅱ时段标准要求。 | 熔炼废气G2、造型废气G3、球化废气G4、浇注废气G5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再经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已监测 | |
| 2 | DA002排气筒处理设施 | 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的要求。 | 混砂废气G1、落砂及砂处理废气G6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2#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再经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抛丸废气G7经负压收集后通过“3#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再经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 | 已监测 |
| 1 | 生产过程中电炉、抛丸机等设备 |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 企业采取了选用低噪声、振动小的设备,从声源上降低噪声值,同时将主要噪声设备布置在生产车间内,车间采取实体隔音围墙,安装性能良好的隔音门窗等措施来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 已监测 |
| 1 | 项目不合格品、废浇冒口收集后回用于电炉熔炼;炉渣、废砂、粉尘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油桶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符合《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 |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熔炼工序产生的炉渣,砂处理产生的废砂,毛坯检验产生的不合格品,切除浇冒口产生的废浇冒口,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和废布袋,项目机械维护及设备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油桶,环保设备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以及职工日常生活垃圾。其中,熔炼工序产生的炉渣、砂处理产生的废砂、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布袋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区,委托有处理资质、能力的单位处理;切除浇冒口产生的废浇冒口、毛坯检验产生的不合格品收集后回用于熔炼工序。项目机械维护及设备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油桶,环保设备产生的废催化剂和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库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职工日常生活产生的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危险废物暂存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要求;一般固体废物暂存符合《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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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