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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5年9月2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特此公告。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中心
联系方式:0876-****778
| 序 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 |
| 1 |
林绍华 |
建设用地使用权、房 屋(构筑物)所有权 |
富**城**发 ****商贸城 |
富**房权证**字第****4876号; 富国用(2007)第0490号 |
林秋萍 |
****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