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2025年9月1日-2025年9月5日建设项目(含辐射类及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排污许可、辐射安全许可信息的公告

审批
广西-柳州-柳北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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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局关于2025年9月1日-2025年9月5日建设项目(含辐射类及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排污许可、辐射安全许可信息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9-05 10:26

****审批局关于2025年9月1日-2025年9月5日建设项目(含辐射类及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排污许可、辐射安全许可信息的公告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含辐射类及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

序号

批复名称

申请单位

编制 单位

建设地点

审批文号

审批 结果

审批时间

1

关于******作业区穿越码头村**管道迁改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集团****研究院有限公司

****市**区流山镇码头村、**县**镇下小河村附近

柳审环城审字〔2025〕34号

同意

2025/9/4

二、作出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批复决定。

序号

批复名称

申请单位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审批文号

审批结果

审批时间

1

《排污许可证》核发

**市东****公司

**壮自治区**市**路8 号 1 号机具生产厂房

****0221MA5Q1W045G001Y

同意

2025/9/1

2

《排污许可证》变更

******公司

**壮族自治区**市**县建中西路99号

914********210631W001P

同意

2025/9/2

3

《排污许可证》变更

********公司

**壮族自治区**市**区马厂路1号

914********933721U002V

同意

2025/9/2

4

《排污许可证》变更

**七色****公司

**壮族自治区**市**县**镇飞鹿大道380号(珠光产业园)

914********80968XL001X

同意

2025/9/2

5

《排污许可证》核发

**市****公司

**壮族自治区****工业园柳石路东片区B、C地块装配车间二

****0200MA5NJK574W001W

同意

2025/9/3

6

《排污许可证》核发

****市****公司****医院)

**壮族自治区**市**区南环路388号

****0205MACKHBRYXX001U

同意

2025/9/3

7

《排污许可证》变更

融****执法局

融****执法局

****0224MB****730B001V

同意

2025/9/3

备注

许可证的正、副本信息,请查阅《**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公开端》(https://permit.****.cn/permitExt/defaults/default-index!getInformation.action)


三、作出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批复决定

序号

批复

名称

申请单位

单位地址

许可证号

审批文号

审批结果

审批时间

1

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核发

******卫生院

**市**区石碑坪镇石虹路**142号

桂环辐证〔B6018〕

柳审环城辐字〔2025〕86号

同意

2025/9/1

2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卫生院

**县寨隆镇寨隆中街

桂环辐证〔B6267〕

柳审环城辐字〔2025〕87号

同意

2025/9/1

3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卫生院

**县浮石镇**小区2号

桂环辐证〔B6082〕

柳审环城辐字〔2025〕88号

同意

2025/9/3

4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柳****中心卫生院

**市**区沙塘镇沙塘街112号

桂环辐证〔B6058〕

柳审环城辐字〔2025〕89号

同意

2025/9/4

5

辐射安全许可证首次核发

****医院

**市**区柳邕路364号

桂环辐证〔B6439〕

柳审环城辐字〔2025〕90号

同意

2025/9/4

6

辐射安全许可证首次核发

******医院

**市**区北雀路69****广场1栋1-19、1-20号门面

桂环辐证〔B6440〕

柳审环城辐字〔2025〕91号

同意

2025/9/4

四、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五、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72-****357,电子邮箱:****@163.com,通讯地址:**市**区**路13****中心****审批局,邮编:545005。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等其它行政许可结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4)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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