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分类: | 土地 | ||
| 发布机构: | **** | 公开日期: | 2025-09-05 | ||
| 标题: | ****使用土地预公告(樊征预公告〔2025〕13号) | ||||
| 文号: | 樊征预公告〔2025〕13号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2025-09-05 | 终止时间: | 来源: | ******建设局**分局 | |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水利局、****政府国有土地,现对启动使用土地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拟使用土地范围
本次拟使****水利局、****政府,总面积2590.1649公顷公顷,****水利局1807.5972公顷、****政府782.5677公顷。
二、使用土地理由
拟使用国有土地****水电站工程(淹没区**段)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电站工程(淹没区**段)建设用地需要,确需使用国有土地。****水库水面用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政府土地使用工作安排,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水利局、****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包括拟使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承包经营与具体使用情况,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四、被使用国有土地农工基本情况调查安排
使用国有土地用地农工参照《****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2015〕2号)文件执行。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使用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使用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部分实施征地时不予补偿安置。
本公告在拟使用土地所在乡镇、村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自2025年9月5日起,至2025年9月19日止。****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