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发改能审函〔2025〕36号
****关于名城华府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名城华府节能报告(修编稿)》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就名城华府节能审查意见如下:
一、名城华府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1幢20层的综合楼,1幢21层的公寓式办公楼,8幢3层的多层独栋商业楼,2幢2层的商业裙楼,均为框架结构。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1022.13标煤(当量值),其中电力消耗量不高于704.09万千瓦时/年、天然气消耗量不高于13.1万立方米/年、柴油消耗量不高于3.03吨/年、自来水消耗量不高于14.16万立方米/年。****中心单位面积电耗为201.02千瓦时/(平方米﹒年)、购物中心单位面积综合能耗不高于31.51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年)、****酒店单位面积电耗不高于134.89千瓦时/(平方米﹒年)、****酒店单位面积综合能耗不高于20.83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年)、****机关办公建筑单位面积电耗不高于74.87千瓦时/(平方米﹒年)、****机关办公建筑单位面积综合能耗不高于9.20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年)、地下车库单位面积电耗不高于10.68千瓦时/(平方米﹒年)。项目代码:****。
三、请你司根据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营管理中予以落实,进行有效节能管理,并及时向我局报告本项目技术评审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和**市西****统计局留存。
四、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能源管理体系分阶段实施指南》(GB/T15587-202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规范,设立能源管理岗位,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能源计量体系。
五、本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入**街道当年能源消费总量中。请**市西****统计局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对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的节能技术标准、建设方案、节能措施、年综合能源消耗量等落实情况开展监察。我局将根据国家和省的节能法规、政策规定,适时对本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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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能源局,****环境局、****信息化局,**市西****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