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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 1 | ****建设局 | ****建设局 | 政府部门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城市环境卫生、城市防洪等方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改建、扩建项目按新增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一)**常住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市,每平方米征 收41-61元; (二)**常住人口50万及以上到100万以下的中等城市, 每平方米征收21-36元; (三)**常住人口20万及以上到50万以下的小城市, 每平方米征收17-27元; (四)**常住人口20万以下的小城市,每平方米征收 13-18元; (五)县城、****政府所在地的集镇,每平方米征收 8-13元。 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市、县财政部门**同级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在上述标准范围内制定,****政府批准后执行。 |
**省财政 厅、****建设厅 | 《**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赣财税〔2025〕10号) | |||
| 2 | ****管理局 | ****管理局 | 政府部门 | 城市道路占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 | 占用主次干道经营0.7元/㎡/天,基建或其它占道0.3元/㎡/天;占用支、区间道路经营0.6元/㎡/天,基建或其它占道0.2元/㎡/天。 | 政府制定 | ****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赣城城字[1994]4号,赣价费字[1994]10号文件 | |||
| 3 | ****管理局 | ****管理局 | 政府部门 | 道路挖掘修复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挖掘、修复城市道路,在城市道路和桥梁上架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 410元/ m2 沥青路面。340元/ m2 水泥砼路面。210元/ m2 彩色人行道板。430元/ m2 广场砖人行道板。108元/ m2 普通人行道板。64元/ m2 水泥砂浆抹面人行道。45元/ m2 土质人行道。96元/ m 路沿石。 1152元/ 处 ф500以下水道,1456元/ 处 ф600—800下水道, 3136元/ 处 ф1000—1500下水道。管涵接入费 ф500 8000元/处 ,ф600—800以下 15000元/处,ф1000 30000元/处, ф1200—1500 50000元/处。4249元/座 方(圆)形检查井。 859元/ 座 雨水井。545元/ m 不锈钢扶手栏杆(柱)。256元/ m 砼扶手栏杆(柱)。321元/ m 钢管扶手栏杆(柱)。3320元/ m 汉**等石材护栏 。1元/ m 管线过桥(含人行道、**等)(超过10年以10年计)。2000元/ m2 在人行**上搭钢结构便桥。1500元/ m2 在人行道**上搭木结构便桥。 80元/ m2 改造人行道。769元/ m2 石材路面。550元/ m2 石材人行道。 余土堆放 /米/天 10元。 60吨以上:0.2元/m/次 60吨以下:0.1元/m/次超重车、履带车过桥或进入市区道路维护费。 |
政府制定 | ****建设厅赣建城〔2001〕28号,省发展计划委、财政厅赣计收费字〔2003〕818号文件,赣建城[2006]41号文件 | |||
| 4 | ****管理局 | ****管理局 | 政府部门 | 生活垃圾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终端处理过程等产生的费用,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建立垃圾处理费用补偿机制,实行财政补贴和收费补偿相结合,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生活垃圾处理正常运行 | (一)城镇居民、城镇暂住人口3元/户﹒月,****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单位上年度在册干部职工人数(不含离退休人员)2元/人﹒月,由单位、业主按年一次性缴纳(单位内部设有食堂、餐饮机构产生厨余垃圾的,参照行业标准另行收取,在我县厨余垃圾处理行业标准出台以前,暂时按70元/吨的标准另行收取垃圾处理费)。 (三)企业的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定实际垃圾量,按70元/吨的标准,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直接收取(垃圾量稳定且有条件的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 (四)粮油、副食、五金、百货、服装、药材、电子游戏、****商铺的垃圾处理费,营业面积在50㎡(含50㎡)以内按10元/店﹒月的标准征收,营业面积50㎡以上的以10元/店﹒月为基数,每增加1㎡增加0.2元/㎡﹒月的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直接收取(有条件的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五)KTV、舞厅、饮食店、水果店、废品收购、汽车配件、****商铺的垃圾处理费,营业面积在50㎡(含50㎡)以内按15元/店﹒月的标准征收,营业面积50㎡以上的以15元/店﹒月为基数,每增加1㎡增加0.3元/㎡﹒月的垃圾处理费。规模较大的商超、家具、饭店也可选择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定实际垃圾量,按70元/吨的标准征收(产生厨余垃圾的,参照行业标准另行收取,在我县厨余垃圾处理行业标准出台以前,暂时按70元/吨的标准另行收取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直接收取(有条件的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住宿****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医院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床位数 1.5 元/月﹒床位的标准收取,也可选择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定实际垃圾量,按70元/吨的标准收取(产生厨余垃圾的,参照行业标准另行收取,在我县厨余垃圾处理行业标准出台以前,暂时按70元/吨的标准另行收取垃圾处理费)。 (七)其他类型的临街店面,按10元/店﹒月,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直接收取。 (八)外来展销会、演出等按1.00元/平方米﹒天,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直接收取。 ****农贸市场的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定实际垃圾量,按70元/吨的标准,由市场承包运营单位负责缴纳。 (十)其他行业的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定实际垃圾量,按照70元/吨标准缴交。 |
政府制定 ****管理局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
| 5 | ****财政局 | ****财政局 | 政府部门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 履约保证****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6 | ****审批局 | ****交易中心****中心 | 政府部门 | 产权交易服务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为产权交易各交易主体提供平台服务 | 按差额定律累进法计算,成交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按2.475%的50%收取;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按1.98%的50%收取;成交金额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按1.485%的50%收取;5000万元以上按0.99%的50%收取。 | “政府制定”****委员会 |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严禁公共**交易领域违规收费的通知》(赣发改公管[2019]275号) | 根据赣市府字(2025)43号,2025年12月1日起,****中心不再受理交易业务 | ||
| 7 | ****审批局 | ****交易中心****中心 | 政府部门 | 产权交易(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竞买(租)人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按照交易文本约定提交。在收到产权人提交的退款申请后竞得人为2个工作日退还;未竞得人为3个工作日退还。标书代写 | 交易保证金交纳要求等内容进行披露。涉及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底价的30%。 | 政府制定(****)、****发改委)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省公共**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赣发改公管规〔2021〕1092号) | 根据赣市府字(2025)43号,2025年12月1日起,****中心不再受理交易业务 | ||
| 8 | ****审批局 | ****交易中心****中心 | 政府部门 | 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投标人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按照交易文本约定提交。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标书代写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根据赣市府字(2025)43号,2025年12月1日起,****中心不再受理交易业务 | ||
| 9 | ******公司 | ******公司 | 企业 | 燃气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天然气销售 | 3.67元/m3 | 政府制定 | 赣市发改价管字【2024】313号 《关于调整全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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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省****公司 | **省****公司 | 企业 | 水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非居民用水 | 2.49元/吨 | ****人民政府) | 寻府办字[2021]2号关于**县供水价格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 | |||
| 11 | 供电公司 | 供电公司 | 国有企业 | 电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电费 | 1.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文,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其中,电网代理购电企业价格每月通过网上国网APP、供电营业厅、对外服务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 2.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5〕463号),工商业用电用户平段电价由市场化用户上网电价(代理购电价格,下同)、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全年高峰、平段、低谷浮动比例统一调整为 1.6:1:0.4,深谷浮动比例较平段电价下浮70%,尖峰浮动比例较平段电价上浮80%。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3.农业企业用电,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0.6534元/千瓦时。 |
1.工商业电价:每月根据市场定价,并执行峰谷分时 2.农业电价:政府定价,定价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
《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5〕463号) | |||
| 12 | 供电公司 | 供电公司 | 国有企业 | 高可靠性供电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电网企业对其余供电回路按规定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 用电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 | 电网企业建设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标准(元/千伏安) | 用电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标准(元/千伏安) | 执行政府定价,制定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8〕703号) | |
| 0.38/0.22 | 135 | 67 | ||||||||||
| 10 | 110 | 55 | ||||||||||
| 35 | 85 | 42 | ||||||||||
| 63 | 55 | 15 | ||||||||||
| 110 | 45 | 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