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审批
河南-周口-淮阳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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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时间: 2025-09-05 15:20:35

****关于公布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政府建设,根据《**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结合我区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依法审查,现将区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办公室

**市****委员会

****体育局

****技术局

周****信息化局

******局

****民政局

****司法局

****财政局

**市****社会保障局

******局

**市****建设局

****运输局

****水利局

****农业农村局

****商务局

**市****旅游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事务局

****管理局

****审计局

******管理局

****统计局

****保障局

周****联合会

******办事处

******办事处

******办事处

******办事处

周****人民政府

周****人民政府

周****人民政府

周****人民政府

周****人民政府

周****人民政府

周****人民政府

周****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周****人民政府

周****人民政府

周****人民政府

周****人民政府

周****人民政府

周****人民政府

****档案局、****保密局、****管理局、**市****办公室、****出版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务局、******办公室、周****物资储备局、****管理局、******执法局为区委、****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局****派出所,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行政执法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局****大队依法行使交通管理职责,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税务、烟草、生态环境、气象、消防等实行垂****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区政府不再公布。

已****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等有关规定,电子行政执法证与实体证件具有同等效力。开展执法活动时,行政执法****电子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和资格。通过拍照、截图等方式形成的执法证图像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身份凭证。

本公告发布后,2022年6月****《关于公布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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