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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金汇湾(一期、二期、三期)建设项目 |
| 项目类型 | 城市建设类 |
| 建设单位 | **** |
| 编制单位 | **** |
| 监测单位 | / |
| 地理位置 | **省-**市-**市 |
| 说明 | 2018年1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2017年11月13日,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对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自主开展了金汇湾(一期、二期、三期)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委托****完成《金汇湾(一期、二期、三期)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并于2025年8月20****门市**市组织召开了金汇湾(一期、二期、三期)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议,参加会议的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单位****,以及监理、方案编制、施工、设计等单位代表和特邀专家,会议成立了验收组。 验收组成员认为:建设单位依法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组织开展了水土保持设计;基本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的要求,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质量总体合格,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运行期间的管理维护责任落实,符台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同意该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验收组与会议审议,形成了《金汇湾(一期、二期、三期)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