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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我局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当事人作出催告(详见附件)。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窗口,逾期仍不履行的,****法院强制执行。上述违法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催告书****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不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的权利。(地址:**县罗阳街道**大道中685号,联系电话:0752-****001)
****
2025年9月5日
附件1:违法当事人名称或车辆牌号及《催告书》编号
|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车牌号码 |
催告书编号 |
案件编号 |
备注 |
| 1 |
****公司 |
粤AFG413 |
**** |
441********19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