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机动车等违法行为,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
二、凡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倒卖报废机动车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营业并彻底拆除相关经营设施,对不停止营业及未彻底拆除相关设施的,一经发现,将由执法部门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非法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管理处罚:(一)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
四、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的,****运输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非法****车行为进行举报。举报联系单位及电话:****,电话:0775-****748。
六、**区目前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1家,企业名称:**市创世纪****公司;企业地址:****工业园区伍岗路之南一路交汇处东南侧;联系电话:林茂伟:0775-****193。
后续如有新的资质认定企业,****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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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