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400Nm3/h甲醇转化制氢项目 |
| 建设地点 | 长****开发区**工业园华城路89号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公司 |
| 项目概况 | ****拟投资600万元(环保投资268.5万元),在现有制氢车间、锅炉房、辅助车间及结晶车间内进行****400Nm3/h甲醇转化制氢项目的建设。本项目不新增占地,技改项目在现有工程基础上不新增构筑物,仅在制氢车间新增一套甲醇转换制氢装置、在锅炉房新增1套燃气导热油炉系统,在辅助车间1层南侧增设检测室,对结晶车间废气处理进行升级改造。本项目氢气不外售,全部自用。项目建成后,可实现每小时400Nm3的氢气生产能力。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大气环境影响 燃气导热油锅炉采取低氮燃烧措施,燃烧废气经15m排气筒排放;检验室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经17m排气筒排放;甲醇制氢变压吸附尾气经15m排气筒排放;结晶车间整体密闭负压,结晶工序、真空干燥工序及回收母液罐废气经一级冷凝(-10℃)+二级活性炭处置,包装废气、压榨废气直接经二级活性炭处置后经17m排气筒排放。燃气导热油锅炉燃烧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锅炉限值;甲醇制氢变压吸附尾气中甲醇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6标准限值;结晶车间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标准,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检验室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附录C中表C.1中的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甲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要求。 (2)水环境影响 项目无工艺废水产生。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作为循环冷却水补水,不外排。 (3)声环境影响 通过厂房隔声、基础减振及选用低噪声设备等措施,确保营运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 检验室废液、检验室废试剂瓶、废导热油、甲醇制氢产生的废吸附剂、废催化剂、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相关规定。 |
| 公众参与情况 | 本次公众参与采取张贴公示、网站、报纸公示的形式对项目所在地民众进行了调查。公示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表明周边公众对本项目持支持态度。建设方须在以后的运营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对公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和建议应积极予以采纳,把工程对环境和公众利益的影响减小到最低。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 的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0731-****6517 通讯地址:**经开区**路1****委会办公楼二楼环委办 |
**经****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