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和****公司:
根据《水利部关于黄河流域水**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水资管〔2020〕280号)、《******局关于移交黄河干流取用水项目取水许可管理的函》(水**管〔2023〕 33号)有关要求,****公司年产9000吨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项目和年产500吨钐钴永磁体产品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本项目属于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指出****公司(画匠营子取水口)连续12年超量取用黄河水整改项目之一,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已经查处。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
一、**天和****公司年产9000吨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项目和年产500吨钐钴永磁体产品项目位于******开发区稀土产业园建成区内。2009年1月,******委员会对本项目一期工程予以核准,核准规模为年产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3000吨,于2012年4月建成投产;2012年7月,**自****委员会对本项目二期工程予以核准,核准规模为年产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4000吨,于2015年7月建成投产;2016年3月,**自****委员会对本项目年产500吨钐钴永磁材料项目予以核准,核准规模为年产钐钴永磁材料500吨,于2017年4月建成投产;2019年12月,**市稀土高新区经信局对本项目三期工程予以备案,备案规模为年产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2000吨,于2022年1月建成投产。
二、同意项目生产、生活取水水源均为黄河地表水 (为**市大**水源工程水权转让项目节水指标,由包****公司供给),水源接入点位于厂区东南侧黄河地表水管网接口处(北纬40°36′29"、东经109°53′2")和厂区北侧黄河地表水管网接口处(北纬40°36′40"、东经109°52′57")。
三、考虑输水和净化损失后,核定本项目总取水量为25.75万m3/a,其中生产取水22.49万m3/a、生活取水3.26万m3/a。核定本项目单位产品新水量为24.94m3/t(两种产品生产用水工艺基本一致),由于自治区及国家行业用水定额中无该产品用水定额,经与国内同类项目****公司永磁材料项目),本项相比对比项目多3道加工用水工序(机加工、镀膜、扩散),扣除差异用水工序后,本项目用水水平优于对比项目;通过同行业对比,本项目最后3道工序用水工艺与同行业基本一致,综合分析本项目用水工艺较为先进,用水水平合理。职工人均综合生活用水指标为95.00L/(cap●d),符合《**自治区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T385-2020)用水定额要求。项目取用水符合区域水**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
四、项目生产、生活污废水先排入厂区化粪池,再通过市政污水****处理厂。
五、基本同意对项目提出的节水评价相关内容。你公司要严格落实相关节水措施,积极开展节水技改工作,优先使用国家鼓励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加大生产、生活污废水回收利用,力争用水水平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相关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和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确保水量监测数据稳定传输至自治区取用水管理平台。鉴于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行,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在收到本批复后立即向我厅报送有关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关于报送《**天和****公司年产9000吨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项目和年产500吨钐钴永磁体产品项目水**论证报告书水**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的报告.pdf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