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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对郭庄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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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办理******公司180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对郭庄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的申请》(义煤发〔2025〕256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局组织专家组对你单位编制的《******公司180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对郭庄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并形成了《******公司180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对郭庄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公司180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位于**市义棠镇西刘屯村西,****煤矿企业兼并重****办公室以晋煤重组办发〔2009〕61****公司矿井为整合矿井。******厅为该公司核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112****4801),批准开采1号-11号煤层,生产规模180万t/a,井田面积17.7263km2,开采标高730m-100m。
二、该项目处于郭庄泉域范围,但不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距泉域重点保护区约42.7km。
三、原则同意《报告》有关评价结论。项目煤矿开采所形成的导水裂缝带、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会导致开采煤层以上含水层地下水水位下降或疏干、地表小泉小水减少甚至断流,将对井田及影响范围内地表水、孔隙地下水和裂隙地下水**产生影响。
该项目井田内岩溶地下水水位标高532m-534m,开采煤层批采标高730m-100m,批采煤层于井田中北部带压,1号、2号、9号、10号、11号煤层最大突水系数分别为0.034MPa/m、0.035MPa/m、0.131MPa/m、0.152MPa/m、0.167MPa/m。
依据《煤矿防治水细则》临界突水系数限值:各批采煤层突水系数小于0.06MPa/m的区域划分为可采区,1号、2号煤层和9号、10号、11号煤层突水系数小于0.06MPa/m的区域在沿导水构造留设足够的防隔水煤(岩)柱和采取注浆封堵止水措施后,煤层开采基本不会对泉域岩溶地下水**产生明显影响;各批采煤层突水系数大于等于0.06MPa/m、小于0.10 MPa/m的区域划分为暂不开采区, 9+10号、11号煤层暂不开采区面积分别为3.3528km2、4.5901km2;各批采煤层突水系数大于等于0.10MPa/m的区域划分为禁采区,9+10号、11号煤层禁采区面积分别为1.4366km2、1.0296km2;并需明确暂不开采区和禁采区拐点坐标。严禁利用渗坑、渗井及废弃钻孔等排放废污水,禁止采用疏水降压的方式采煤,并制定防治岩溶地下水发生突水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
四、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水**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工程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水**保护法律法规及规定,认真落实经审查批复的《报告》和《审查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并制定突发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置预案。
五、建设单位应采取严格的水**保护和防治措施。项目矿坑水经处理后回用,多余矿坑水外供**凯****公司、******公司洗煤厂,剩余矿坑水应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后方可外排;工业场地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应全部回用,不得外排。业主应修建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不外排。项目矸石应综合利用,****公司煤矸石综合治理及土地复垦项目(郭壁沟)区内处置;危废应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应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
业主应对该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区和工业场地进行严格的分区防渗处理,土地复垦项目区郭壁沟底部及边坡防渗层渗透系数应不大于1.0×10-7cm/s,废污水收集池、废污水管道、危废暂存间、垃圾暂存处等防渗层渗透系数应不大于1.0×10-10cm/s。
六、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报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并加强属地管理,****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在泉域范围内的水**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
附件:******公司180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对郭庄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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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