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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25年8月30日**招标代理机构,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向******公司发出《关于要求******公司提交相关资料的函》,要求其在收到函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就其投标文件中所涉认证证书不符事项提供真实、有效的官方证明材料及书面说明。
该公司自2025年9月2日起连续三个工作日拒收邮件,导致函件于2025年9月5日被退回。经复核,截至2025年9月5日,******公司仍未取得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该认证处于已撤销状态)。
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现认定******公司投标无效。后****教育局主管部门。确定第二中标候选单位“****”为本项目中标单位。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纪委办公室反映。
联系电话:0599-****068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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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