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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5年9月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 序号 | 单位名称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 1 | **市贝****公司 | 新混合分装电子表面处理剂技改扩能项目(年混合分装9600吨电子表面处理剂) | 盐环射表复〔2025〕21号 | 2025/9/4 |
二、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联 系 人:项目服务科
联系地址:****中心****环境局窗口
联系电话:0515-****6636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