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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商贸有限公司年产8500****砖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我局已收悉。经研究,结合《****评估中心****商贸有限公司年产8500****砖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报告》(榆环评估环发〔2025〕116号),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县砖井镇闫塘村****商贸****砖厂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43′16.330″,北纬37°30′3.150″。技改项目生产原料新增水洗尾渣、热解脱附尾渣、热解碳化尾渣,生产规模由6500万块/年空心砖提升为烧结砖8500万块/年(其中烧结空心砖5000万块/年,煤矸石烧结实心砖3500万块/年)。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更换制砖机1台,**1座200m2封闭式原料储棚,现有一体化脱硫除尘器净化设施前端增加1台布袋除尘器。技改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年工作300天,隧道窑每天工作24小时,制砖生产车间及筛分破碎车间每天工作12小时;其他辅助生产车间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94%。
二、项目建设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估意见及专家意见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报告表中提出的具体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建设要求,项目单位必须逐步落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环评文件要求加强工程环境问题的整改。
1.在现有一体化脱硫除尘设备之前增加一套布袋除尘器以增加炉窑废气粉尘去除效率,保持稳定达标排放。
2.强化绿化和采土场管理,对裸露部分采取密目网苫盖,防止扬尘污染;
3.按照矿山开采方案及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做好矿山生态恢复。
(二)技改后严格做好粉尘、废气污染防控措施。
1.粘土开采无组织粉尘应通过开采作业面喷水湿润,裸露地面采用防尘网遮盖进行控制。
2.本次技改**尾渣库内应对水洗尾渣、热解脱附尾渣、热解碳化尾渣分区存放。所有原料堆存场所均应设置封闭原料棚,防扬散、防渗漏、防溢流措施。棚内无组织粉尘通过采取喷雾洒水降尘,进厂原料运输车辆均应加盖篷布。
3.工程破碎、筛分工序均应在密闭车间进行,各产尘环节均应设置集气罩收集粉尘,并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采用15m排气筒排放。现有隧道窑烧制时依靠煤矸石自燃,不得新增燃料煤等外部燃料作为补充热量。破碎、筛分粉尘、炉窑废气主要污染物全部应符合《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标准限值要求。厂界大气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中表3规定的限值。
(三)严格做好固废利用日常管理和台账记录。安排专人负责详细做好水洗尾渣、热解脱附尾渣、热解碳化尾渣接收贮存利用管理台账,如实记载每月进厂运输固废原料车辆登记、原料来源、贮存、利用数量等台账信息,以备检查统计。管理台账存档不低于5年。
(四)本项目危险废物暂存危废贮存间内,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由专用容器收集,贮存容器必须具有耐腐蚀、耐压、封密和不与所贮存的废物发生反应等特性;贮存容器应保证完好无损并具有明显标志。
(五)项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吸声材料、安装减震等措施后,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六)项目生产过程所有生产废水处理后,全部回用,禁止外排。
(七)项目技改后新增污染物排放施行总量控制,新增控制指标为SO2:23.79t/a,NOX:2.31t/a,项目投运前必须完成总量指标购买。
(八)项目技改原料(水洗尾渣、热解脱附尾渣、热解碳化尾渣)按环评文件要求的企业提供,进厂必须符合《**省含油污泥处置利用控制限值》(DB61/T1025-2016)规定的工业原料限值要求。生产的砖产品必须符合《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13545-2014)和《烧结普通砖》(GB/T5101-2017)标准要求。若原料供应来源发生变化,应对其提供的原料尾渣性质进行重新鉴定,并同时向环评审批部门报备,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
(九)切实落实好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措施。取土区采取表土剥离措施,用于后期整地复耕或植被恢复用土。取土场开挖面周边设置临时排水沟、护坡等水土保持工程;采土场周边设置排洪沟,疏导雨水排泄,避免水土流失。加强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加快对矿山损毁土地进行复垦。闭矿后应按规定提交闭矿报告并按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完成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工作。
五、建设单位对技改项目在整改完成后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应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重新申请排污许可,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排放污染物、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
六、项目按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要求建成后,应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环保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与配套环保设施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另外,运行期定期检修维护环保设施,保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做好检修维护记录台账,不得擅自停运环保设施。
七、项目在建设过程及建成后,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拟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县生态环境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八、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县****执法大队负责做好此项目建设过程及建成后的现场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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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5日
1、公告期限
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2-****916 传真:0912-****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