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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2025-09-05 16:17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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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评估法 |
| 1、评分办法2.3.3(3)投标人业绩评分标准增加内容:如企业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提供的为同一个业绩,则以项目负责人业绩优先赋分。 2、评分办法2.3.3(7)项目负责人业绩评分标准增加内容:如项目负责人业绩与企业业绩提供的为同一个业绩,则以项目负责人业绩优先赋分。 3、评分办法2.3.3(7)项目负责人业绩评分标准作出如下调整: 原条款:(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合同完工验收证明(需各方参建单位盖章)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完工证书(需各方参建单位盖章)或竣工验收证书(需各方参建单位盖章)有效日期以投标人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发放日期为准,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以上证明三者缺一不可,三者证明材料须为同一人。) 现调整为:(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合同完工验收证明(需各方参建单位盖章)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完工证书(需各方参建单位盖章)或竣工验收证书(需各方参建单位盖章)有效日期以投标人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发放日期为准,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以上证明三者缺一不可,如果业绩证明材料中未能反映该人员姓名、任职情况、项目规模的,应附发包人(或其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中项目负责人姓名须一致,否则不予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