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A公司系国有大型建筑企业,原告B公司系民营小微混凝土企业。2021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采购混凝土,货款支付方式为:“A公司参考工程进度款回款情况,同比例支付B公司材料款。若发生因业主没有及时支付A公司工程进度款的情形,B公司应在确保工程进度的前提下,自行解决资金困难。”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约定进行供货。双方经结算累计供货金额为人民币****4556元,A公司向B公司支付货款共计****000元,尚欠****556元。2023年12月,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A公司分两期支付欠付货款:第一期支付****000元,第二期支付****556元;如逾期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024年2月,A公司向B公司支付****000元后,再未付款。2024年3月,B公司向A公司发送《催款函》,要求A公司按约定支付第一期货款****000元,如未支付则《还款协议》解除,将诉请A公司支付全部货款****556元及违约金。因A公司仍未付款,B****法院,请求判令:被告A公司支付货款****556元及违约金。
A公司辩称: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同比例支付的“背靠背”条款,现A公司已按照大于业主方支付工程款的比例向B公司支付货款,故不存在逾期支付情形。
二、争议焦点
案涉“背靠背”条款能否阻却付款条件成就。
三、法院判决分析
《****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本案中,A公司为国有大型企业,B公司为民营小微企业,双方在《材料购销合同》中直接约定“A公司参考工程进度款回款情况,同比例支付B公司材料款”,根本目的在于通过设置向B公司支付材料款的条件,转移A公司的支付风险、减轻其资金压力,不符合一般行业交易惯例,明显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
此外,《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六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案涉《材料购销合同》拟定过程中,A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设定对B公司不利的“背靠背”条款,不合理地加大B公司需承担的风险;在货款支付过程中,A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向业主方积极主张权利,B公司实际无法得知业主方就案涉项目支付的工程款比例。若以“背靠背”条款作为付款条件,将使B公司的缔约目的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而将A公司及业主****,有违公**则。
综上,案涉“背靠背”条款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则,应属无效,该条款无法阻却货款支付条件成就。因A公司和B公司已经通过结算和《还款协议》共同确认欠付材料款金额为****556元,A公司于2024年2月向B公司支付****000元后再未付款,且B公司已经通过《催款函》通知A公司如不支付约定还款金额则《还款协议》解除,故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所有剩余货款****55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四、风险点提示
大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约定按第三方回款情况同比例支付货款的“背靠背”条款,因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大型企业无权以未收到第三方回款为由抗辩付款条件未成就。
五、应对措施
大型企业作为采购方向小微企业采购货物的过程中,应避免使用“背靠背”条款,设定合理的付款周期,加强供应链管理,降低回款风险。作为小微企业则应审慎签约,避免接受“背靠背”条款,确保合同明确付款条件和时间,加强现金流管理,确保资金链稳定。
六、法律依据
1.《****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第1条
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2.《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6条第1款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8条第2款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来源:**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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