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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722MA174YN30C | 建设单位法人:吕锋 |
| 宋健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市**环****园区**** |
| ****掺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89-生物质能发电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417-D4417-生物质能发电 |
| 建设地点: | ******县 ******县 |
| 经度:123.947778 纬度: 44.183889 | ****机关:****生态环境厅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6-04 |
| 吉环审字〔2024〕2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4-12-26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6 |
| 2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722MA174YN30C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省鸿宇****公司 |
| ****0722MADAMP0G9U | 验收监测单位:**省****公司 |
| 912********939980J | 竣工时间:2025-06-0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8-0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9-05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69337 |
| 技术改造 | 实际建设情况:技术改造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设计单日掺烧能力60吨,年最大掺烧量2万吨,现有发电机组装机规模保持7.5兆瓦不变。一般固废库房3600㎡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设计单日掺烧能力60吨,年最大掺烧量2万吨,现有发电机组装机规模保持7.5兆瓦不变。本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一般固废库房建筑面积1000㎡。 |
| 一般固废库房建筑面积较环评阶段减少2600㎡,存储量最大为1100t,较环评阶段减少2900t。未增加存储能力。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焚烧 | 实际建设情况:焚烧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气:焚烧炉烟气须经有效除尘、脱酸、脱硝、脱硫、吸附及协同去除重金属和二噁英等措施处理,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中标准要求后,经现有1根80米高烟囱排放。 固化养护车间废气、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经有效装置处理后,确保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分别经2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 垃圾圾仓、渗滤****处理站产生的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后,排入焚烧炉燃烧处理,停炉检修期间,上述废气应经有效处理装置处理,确保氨和硫化氢排放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要求后,经1根高度不低于25米高排气筒排放。 废水:运营期垃圾渗滤液、初期雨水、垃圾卸料平台冲****处理站处理,部分回用于冷却塔补水,剩余部分用于石灰浆制备用水。反渗透浓缩液和纳滤浓水回喷炉内焚烧处理。化验室废水、锅炉化学水制备系统反冲洗排水、生活污水、地磅引桥冲洗****处理站处理,部分用于道路降尘和绿化用水,剩余部分与经沉淀处理的一体化净水装置排污水和锅炉排污水一并用于冷却塔补水,冷却塔排污水回用于出渣冷却用水。 噪声: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固体废物: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固化养护车间除尘灰与固化后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达到《****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第6.3条要求后,运****填埋场分区填埋处理。****处理站污泥、生活垃圾、臭气处理废活性炭和餐厨垃圾送至焚烧炉焚烧处理。炉渣外卖综合利用,废树脂、****处理站废滤膜由厂家回收处理。****处理站污泥和废滤膜按危险废物管理,与危废暂存间废气处理废活性炭、固化养护车间废布袋、化验室废液、废机油、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阶段一致,验收期间掺烧的一般工业固废废汽车内饰材料、风机叶片产生废料、边角料等、农药包装废弃物,不会产生渗滤液,不会改变原有项目渗滤液处理系统污泥成分,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中渗滤液处理系统污泥作为一般固废进入焚烧系统焚烧,本次验收未对渗滤液处理系统污泥进行鉴定,现有渗滤液处理系统污泥按照固废焚烧处理,后续企业如焚烧其他工业固废如中药渣、****处理厂污泥等产生渗滤液固废,应进行渗滤液处理系统污泥进行危废鉴定,未鉴定按照危废管理委托处置。****处理站废滤膜、危废暂存间废气处理废活性炭、固化养护车间废布袋、化验室废液、废机油、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委托****处置。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垃圾接收情况、入炉情况、设施运行参数和环境监测数据。对活性炭、脱硫剂、脱硝剂喷入量、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螯合剂等烟气净化用消耗性物资材料应当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焚烧炉烟囱应设置永久采样孔,安装氮氧化物、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浓度和焚烧运行工况指标中炉内一氧化碳浓度、燃烧温度、含氧量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期应加强在线监测装置的维护,定期进行比对监测和校准,确保其正常运行。按规范对监测计划中设置的大气和土壤监测点位及排放烟气中二噁英进行监测,监测频率每年不得低于1次,及时了解掌握周边环境二噁英的变化情况;关注土壤中二噁英及重金属累积环境影响。同时设置颗粒物、恶臭气体和地下水水质长期监测点位,定期委托有资质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企业已领取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要求,落实监测及相关台账记录,焚烧炉烟囱已设置采样平台,在线监测并联网。厂区设置地下水监测井,按要求进行例行监测。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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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25 | 41.73 | 62.08 | 36.25 | 0 | 41.73 | 5.48 | / |
| 134.42 | 139.11 | 194 | 134.42 | 0 | 139.11 | 4.69 | / |
| 8.49 | 10.43 | 15.52 | 8.49 | 0 | 10.43 | 1.94 | / |
| 0 | 0.0086 | 0 | 0 | 0 | 0.009 | 0.009 | / |
| 1 | ****处理站 | 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 | 利旧,采用“调节池+预处理+厌氧反应器UASB+两级硝化反硝化+外置式MBR+NF纳滤膜+RO反渗透膜”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能力100m3/d | 渗滤液处理系统回用水出口废水中第一类污染物满足《****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其他各项指标均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后回用于生产用水 | |
| 2 | 生活污水处理系统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中城市绿化标准要求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要求 | 利旧,设计处理能力50m3/d,采用“调节池+缺氧池+好氧池+外置式MBR膜系统”处理工艺 | 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回用水出口废水各项指标均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中城市绿化标准要求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要求后,部分用于道路降尘和绿化用水,剩余部分与锅炉排污水和化水处理系统排污水一并用于冷却塔系统补充水,不外排。 |
| 1 | 焚烧烟气净化系统 |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其修改单中表4标准限值 | 利旧,采用“SNCR炉内脱硝+半干法喷雾反应塔+干法脱酸+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器”处理工艺,烟气处理后经1座80m高、出口内径1.7m烟囱排放 | 焚烧炉烟气各项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其修改单中表4标准限值 | |
| 2 | 飞灰固化养护车间布袋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 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 | 废气中颗粒物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 | |
| 3 | 危废暂存间活性炭吸附装置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 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 | 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 | |
| 4 | 恶臭处理系统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利旧,采取密闭并设置负压收集系统,焚烧炉运行时将恶臭气体引至焚烧炉内焚烧处理;焚烧炉停运时,产生的恶臭气体由除臭风机收集,经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经卸料大厅房顶距地面25m高的排放口排放 | 验收期间正常运行,无停炉情况,无监测。 |
| 1 | 汽轮机、发电机、各种风机和水泵等机械设备及主变压器,新增风机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 依托现有设备已采取基础减振、风机安装消声器、汽轮机等加隔音罩等治理措施。新增飞灰固化养护车间和危废暂存间风机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 | 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
| 1 | 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控。对**一般固体废物库房进行防渗处理,强化对依托的储油罐区、垃圾仓、渗滤液收集池、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处理站、****处理站等现有分区防渗措施和管线的维护和巡检,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 **一般固废库房采取防渗措施,厂区已建设地下水监控井。 |
|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固化养护车间除尘灰与固化后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达到《****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第6.3条要求后,运****填埋场分区填埋处理。****处理站污泥、生活垃圾、臭气处理废活性炭和餐厨垃圾送至焚烧炉焚烧处理。炉渣外卖综合利用,废树脂、****处理站废滤膜由厂家回收处理。****处理站污泥和废滤膜按危险废物管理,与危废暂存间废气处理废活性炭、固化养护车间废布袋、化验室废液、废机油、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 ****处理站污泥,生活垃圾,臭气处理废活性炭和餐厨垃圾送至焚烧炉焚烧处理。炉渣外卖综合利用,废树脂、****处理站废滤膜由厂家回收处理。验收期间掺烧的一般工业固废废汽车内饰材料、风机叶片产生废料、边角料等、农药包装废弃物,不会产生渗滤液,不会改变原有项目渗滤液处理系统污泥成分,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中渗滤液处理系统污泥作为一般固废进入焚烧系统焚烧,本次验收未对渗滤液处理系统污泥进行鉴定,现有渗滤液处理系统污泥按照固废焚烧处理,后续企业如焚烧其他工业固废如中药渣、****处理厂污泥等产生渗滤液固废,应进行渗滤液处理系统污泥进行危废鉴定,未鉴定按照危废管理委托处置。****处理站废滤膜、危废暂存间废气处理废活性炭、固化养护车间废布袋、化验室废液、废机油、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委托****处置。 |
| 1 | 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规范化学品管理,强化对依托的飞灰固化车间、固化养护车间、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污水处理站、储罐区等区域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检查和维护,强化对现有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增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编及完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定期评估分析环境社会风险隐患关键环节,制定有效的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应对措施。 | 已落实,已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演练。 |
| 焚烧炉烟气须经有效除尘、脱酸、脱硝、脱硫、吸附及协同去除重金属和二噁英等措施处理,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中标准要求后,经现有1根80米高烟囱排放。 垃圾仓、渗滤****处理站产生的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后,排入焚烧炉燃烧处理,停炉检修期间,上述废气应经有效处理装置处理,确保氨和硫化氢排放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要求后,经1根高度不低于25米高排气筒排放。 运营期垃圾渗滤液、初期雨水、垃圾卸料平台冲****处理站处理,部分回用于冷却塔补水,剩余部分用于石灰浆制备用水。反渗透浓缩液和纳滤浓水回喷炉内焚烧处理。化验室废水、锅炉化学水制备系统反冲洗排水、生活污水、地磅引桥冲洗****处理站处理,部分用于道路降尘和绿化用水,剩余部分与经沉淀处理的一体化净水装置排污水和锅炉排污水一并用于冷却塔补水,冷却塔排污水回用于出渣冷却用水。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利用现有除尘、脱酸、脱硝、脱硫、吸附措施,根据验收监测结果,污染物放浓度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中标准要求后,经现有1根80米高烟囱排放。 正常运行状况下,垃圾仓、渗滤****处理站产生的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后,排入焚烧炉燃烧处理。停炉检修期间,上述废气应经有效处理装置处理,确保氨和硫化氢排放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要求后,经1根高度不低于25米高排气筒排放。本项目为依托现有措施,企业已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对恶臭气体进行验收。本次验收阶段,未停炉,因此未对恶臭气体进行监测。 运营期垃圾渗滤液、初期雨水、垃圾卸料平台冲****处理站处理,部分回用于冷却塔补水,剩余部分用于石灰浆制备用水。反渗透浓缩液和纳滤浓水回喷炉内焚烧处理。化验室废水、锅炉化学水制备系统反冲洗排水、生活污水、地磅引桥冲洗****处理站处理,部分用于道路降尘和绿化用水,剩余部分与经沉淀处理的一体化净水装置排污水和锅炉排污水一并用于冷却塔补水,冷却塔排污水回用于出渣冷却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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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