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审批
贵州-六盘水-钟山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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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当事人:****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976991

住所:**省**市**区**新区(Ⅰ28宗地)

成立日期:2015年05月20日

法定代表人:祁大海

经查,****商贸有限公司未在注册登记地址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祁大海的身份证未经过祁大海同意或是授权,****商贸有限公司冒用祁大****公司的行为,系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的设立登记,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祁大海提供的撤销登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份3页,证明案件来源;

2.撤销登记(备案)受理通知书一份1页,证明案件受理情况;

3.祁大海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情况说明一份2页,证明申请人祁大海身份证曾遗失补办,档案资料中提交的祁大海身份证复印件系祁大海2010年6月28日因证件丢失补领前的身份证的复印件的事实;

4.肖潘询问笔录一份5页,证明肖潘作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设立登记的事实;

5.国家企业信用信****公司登记公示一份1页,****公司登记公示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未收到异议申请的事实;

6.****商贸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材料一份29页,证明当事人登记情况;

7.现场笔录一份2页,证明当事人未在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通过注册登****公司的事实;

8.拨****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公司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电话,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的电话记录一份3页,****公司设立登记档案中****公司或是相关人员,相关人员无法联系配合调查的事实;

9.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情况三份6页,证明我局在中国执行信息查****商贸有限公司、祁大海和

郑日风的情况;

10.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截图一份1页,证明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无公开****商贸有限公司相关裁判文书的事实;

11.****询问通知书(**市监询通〔2025〕20号)一份1页、寄送邮件一份1页、邮件退回回证一份1页,证明我局向另一股东、监事郑日风询问相关情况和邮件被退回的事实。

12.****关于征求拟撤****商贸有限公司 ****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相关意见的函(**市监函〔2025〕28号)一份4页,证明我局函询相关单位是否同意撤****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事实。

13.人社、**、法院、检察院、****中心、医保等相关单位对我局(**市监函〔2025〕28号)的复函十份10页,证明相关单位对我局撤****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函复情况。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因该公司未在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公司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2025年8月4日,本局依法通过****门户网站公告送达了《****撤销企业登记(备案)听证告知公告》(钟市监撤听公告〔2025〕9号)。于2025年8月4日将《****撤销企业登记(备案)听证告知公告》(钟市监撤听公告〔2025〕9号)在本局办公场所公告栏进行粘贴公告。于2025年8月4日将《****撤销企业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钟市监撤听告〔2025〕10号)电子送达申请人祁大海,告知拟撤销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孙燕、****商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设立登记时,未经祁大海的同意或授权,提交祁大海身份证的复印件,冒用祁大海身份证信息,****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属于被许可人以欺骗手段获得行政许可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公司设立登记的,****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的规定,《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2015年5月20****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搜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还可以在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请你单位在本撤销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缴回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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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件)撤销登记(备案)文书送达公告(祁大海).docx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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