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01MA6DL7CH9Y住所:**省**市**区**路10号1162室1层1162号
成立日期:2016年04月25日
法定代表人:刘小兵
经查,****商贸有限公司未在注册登记地址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孙燕的身份证未经过孙燕同意或是授权,该公司系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的设立登记,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孙燕提供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份4页,证明案件来源;
2.撤销登记(备案)受理通知书一份1页、送达回证一份1页,证明案件受理情况;
3.申请人******局**分局出具的证件丢失补领信息表一份1页,****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向我局提交的孙燕的身份证复印件系孙燕遗失申领前的身份证的复印件;
4.国家企业信用信****公司登记公示一份1页,****公司登记公示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
5.****商贸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材料一份30页,证明当事人登记情况;
6.****现场笔录一份2页,**贝****公司出具证明一份1页。证****公司的配****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在注册地址从事经营,通过公司登****公司的事实。
7.****询问通知书(**市监询通〔2025〕26、27、28、32号)四份4页、快递退回单四份4页,证明我局向股东刘小兵、委托代理人周森邮寄询问通知书邮件未被查收,财务负责人卜**查收邮件但未配合我局调查,刘小兵、周森、卜**等相关人员未到我局配合调查的事实。
8.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情况三份3页,证明我局在中国执行信****商贸有限公司、刘小兵和孙燕的情况,未查询到相关执行情况。
9.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截图一份1页,证明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无****商贸有限公司相关裁判文书的事实。
10.****关于征求拟撤****商贸有限公司 ****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相关意见的函(**市监函〔2025〕28号)一份4页,证明我局函询相关单位是否同****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事实。
11.人社、**、法院、检察院、****中心、医保等相关单位对我局(**市监函〔2025〕28号)的复函十份10页,证明相关单位对我****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函复情况。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因该公司未在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公司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2025年8月4日,本局依法通过****门户网站公告送达了《****撤销企业登记(备案)听证告知公告》(钟市监撤听公告〔2025〕8号)。于2025年8月4日将《****撤销企业登记(备案)听证告知公告》(钟市监撤听公告〔2025〕8号)在本局办公场所公告栏进行粘贴公告。于2025年8月4日将《****撤销企业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钟市监撤听告〔2025〕9号)电子送达申请人孙燕,告知拟撤销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孙燕、****商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设立登记时,未经孙燕的同意或授权,提交孙燕身份证的复印件,冒用孙燕身份证信息,****公司监事的行为,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属于被许可人以欺骗手段获得行政许可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公司设立登记的,****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的规定,《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以及《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部分撤销2016年04月25****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即撤销****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和监事的登记(备案)信息。
另查,****商贸有限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省**市**区**路10号1162室1层1162号无法联系,根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十三条:“****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和第十四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可以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一)通过实地核查,并由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公司或者相关部门等出具证明材料,能确认该企业实际不存在的;(二)通过实地核查,能确认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三)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之规定,以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四条:“****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第四款:“(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之规定和第五条:“****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机关。”之规定,本局做出如下决定:
将****商贸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搜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还可以在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请你单位在本撤销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缴回(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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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