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周宁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育肥猪保险政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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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宁德-周宁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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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关于育肥猪保险政策公开
2025-09-05 11:49
一、文件依据

依据《****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 ****监管局关于印发能繁母猪等六种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规〔2021〕2号)

二、补助对象

(一)关于保险标的。应同时满足以下7个条件:

1.****养殖场应符合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发展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2.单个场(户)每批存栏育肥猪50头(含)以上或年出栏育肥猪120头(含)以上可单独投保。

3.育肥猪存栏量50头以下或年出栏120头以下的养殖户,可以乡、村为单位集体统一投保。

4.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5.育肥猪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耳标。

6.投保时每头育肥猪的体重在15公斤(含)以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育肥猪体重起始条件,原则不低于10公斤)。

7.投保育肥猪全生命周期保险时,每头育肥猪无身长体重限制,符合条件的生猪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三、补助内容

(一)关于保险期限。保险期限6个月,地方品种可**至10个月(全生命周期险的地方品种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养殖户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具体保险期限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二)关于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由于规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疾病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物的损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三)关于责任免除。具体分为9种情形:

1.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2.水污染、大气污染、核辐射、核子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3.保险育肥猪互斗、中毒、被盗、走失、野兽伤害;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采取综合防疫措施和有效的减灾措施、隐瞒疫情不向动物防疫部门报告的;

5.投保人及其家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6.保险育肥猪未按免疫程序接种、未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7.保险育肥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所发生的死亡或被扑杀;

8.保险育肥猪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死亡;

9.保险育肥猪因年老、患慢性病**不愈、僵猪而被淘汰宰杀。

四、补助标准

(一)关于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每头育肥猪保险金额800元,保险费率为5%(全生命周期保险费率为5.5%),即每头育肥猪保险费为40元(全生命周期为44元),其中省级以上财政给予60%保费补贴,市、县两级财政给予合计不低于10%的保费补贴。期间国家部委和我省保险政策变动,按新的政策执行。

五、申报程序

****公司。我县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公司****公司、中国******公司****公司、中国****公司****公司。

(二)关于赔偿处理。

1.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24小时内通知承保机构可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报案。

2.被保险育肥猪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传染病观察期。被保险育肥猪在观察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保险期满续保的育肥猪,免除观察期。

3.保险育肥猪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①可以确定损失数量和保险育肥猪尸重的: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不同范围每头保险育肥猪赔偿比例

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

不同尸重范围每头保险育肥猪赔偿比例表

尸重范围

赔偿比例

5kg 以下

5%

5kg(含)-15kg(不含)

15%

15kg(含)-30kg(不含)

40%

30kg(含)-60kg(不含)

60%

60kg(含)-80kg(不含)

80%

80kg(含)-100kg(不含)

90%

100kg(含)以上

100%

②无法确定损失数量和保险育肥猪尸重的:

每头赔偿金额=(事故发生时的已起保天数/保险期间天数)×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损失数量×60%

损失数量=投保数量-事故发生后存栏数量

4.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若保险猪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猪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承保机构不负责垫付。

5.投保人向承保机构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凭证、损失清单、无害化处理有关证明。投保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据和资料的,承保机构有权根据自己查明的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6.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完善保险与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投保人负有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猪死及处理情况的义务。对病死猪进行索赔时,需提供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或证据。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或证据主要有:现场(有承保机构查勘人员在场的)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要有无害化处理的照片(焚烧、深埋、化制、生物发酵的机械处理的前、中、后各一张);非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理厂、****政府出具的无害化处理证明或提供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实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清单(包含耳标号)。

7.部分保险生猪死亡,承保机构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生猪数量及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六、申报时间

全年均可

咨询电话:0593-****372(****畜牧兽医站)

监督电话:0593-****542(****)

12388****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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