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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工作的指导意见》(鄂粮规〔2019〕1号)精神,为规范**区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 信用保证基金 )管理,保障运行安全,在《**区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办函〔2022〕6号文,该文件于2023年4月3日到期废止)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重新修订了《**区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送审稿)》,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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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