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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245751X | 建设单位法人:李志伟 |
| 方海金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市******开发区 |
| 5G用低介电常数玻璃纤维纱/布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8-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061-C3061-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开发区 |
| 经度:113.82621 纬度: 36.12949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3-12 |
| 红开审环表〔2024〕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4********245751X001U |
| 2025-07-15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4670 |
| 20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245751X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4********245751X | 验收监测单位:**市****公司 |
| 914********475500R | 竣工时间:2025-07-15 |
| 2025-07-22 | 调试结束时间:2025-11-22 |
| 2025-08-0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8-2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50804u4Pey |
| 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扩建 |
| 无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低介电常数玻璃纤维纱1880t/a,低介电常数玻璃纤维布2200万米/a | 实际建设情况:低介电常数玻璃纤维纱1210t/a,低介电常数玻璃纤维布1410万米/a |
| 低介电常数玻璃纤维纱生产线生产设备中1座7吨/日全电窑不再建设,一期工程实际建设为1座4.5吨/日全电窑,低介电常数玻璃纤维纱实际生产规模为1210吨/年,未超过环评及批复的1880吨/年生产规模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低介电常数玻璃纤维纱:石英砂、氧化硼、氧化铝、其他小料→配合料制备→玻璃熔制→纤维成型→捻线加工; 低介电常数玻璃纤维布:经纱调理→整浆联合→并轴→穿综穿筘→织布→预脱浆→热脱浆(闷炉)→表面处理→验布→包装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低介电常数玻璃纤维纱:石英砂、氧化硼、氧化铝、其他小料→配合料制备→玻璃熔制→纤维成型→捻线加工; 低介电常数玻璃纤维布:经纱调理→整浆联合→并轴→穿综穿筘→织布→预脱浆→热脱浆(闷炉)→表面处理→验布→包装入库 |
| 无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气:配合料系统粉尘经集气设施+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玻璃熔窑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一次退浆废气经退浆机高温区受热燃烧+密闭收集后进入焚烧处置炉处理后经1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二次退浆废气在闷炉中闷烧处理后经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表面处理天然气烘干经3根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硅烷处理剂配制废气经1套光氧催化+活性炭处理后经1根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食堂废气经1套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经1根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实验室操作箱废气经封闭管道收集后外排; 废水: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依托厂区2600t/d污水处理站(一级化混+水解酸化+二级生物接触氧化+二次化混工艺)处理后排入****公司; 固废:废丝、车头纱、去边纱、废布外售,用于陶瓷等建筑材料使用;软水和纯水制备产生的废树脂由原厂家拉走处理;****砖厂作为建筑材料使用;废有机溶剂桶、废活性炭、废灯管、废桶、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实验室废液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交由******公司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 噪声: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气:配合料系统粉尘经集气设施+17台袋式除尘器(12台在用,5台备用)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排放;玻璃熔窑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一次退浆废气经退浆机高温区受热燃烧+密闭收集后进入焚烧处置炉处理后经1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二次退浆废气在闷炉中闷烧处理后经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表面处理天然气烘干经3根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硅烷处理剂配制废气经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根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实验室操作箱废气经封闭管道收集后外排;污水处理站废气经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 废水: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依托厂区1500t/d污水处理站(一级化混+水解酸化+二级生物接触氧化+二次化混工艺)处理后排入****公司; 固废:废丝、车头纱、去边纱、废布外售,用于陶瓷等建筑材料使用;软水和纯水制备产生的废树脂由原厂家拉走处理;****砖厂作为建筑材料使用;废有机溶剂桶、废活性炭、废桶、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实验室废液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交由**市天裕****公司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 噪声: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 |
| 项目一期工程未建设食堂;在废气处理中,环评及批复硅烷处理剂配制废气经1套光氧催化+活性炭处理后经1根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根据《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4年,限制类和淘汰类),VOCs光解(光氧化)及其组合净化技术属于淘汰范围(恶臭异味治理豁免),企业实际建设为硅烷处理剂配制废气经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根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属于环保设施的优化提升,根据**市****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25日出具的《****5G用低介电常数玻璃纤维纱/布项目(一期工程)委托检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废气排放速率满足环评及批复要求,其余设施与环评及批复一致;环****处理站恶臭气体提出治理措施,实际建设为生物除臭装置+15m高排气筒,属于环保设施的优化提升,根据**市****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25日出具的《****5G用低介电常数玻璃纤维纱/布项目(一期工程)委托检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废气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固废治理中,由于未建设光氧催化设备,因此不再产生废灯管,污水处理站污泥处置单位由环评及批复中的******公司更换为**市天裕****公司。废水处理中,环评及批复设计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依托厂区2600t/d污水处理站(一级化混+水解酸化+二级生物接触氧化+二次化混工艺)处理后排入****公司,北厂区实际建设为1座1500t/d污水处理站(一级化混+水解酸化+二级生物接触氧化+二次化混工艺),北厂区目前仅本项目竣工,本项目废水产生量为696t/d,处理规模可以满足本项目使用,根据**市****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25日出具的《****5G用低介电常数玻璃纤维纱/布项目(一期工程)委托检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废水排放浓度满足环评及批复要求。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109.354 | 12.702 | 223.0665 | 0 | 0 | 122.056 | 12.702 | |
| 1.4551 | 0.2947 | 14.8995 | 0 | 0 | 1.75 | 0.295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3.2765 | 0.215 | 36.3299 | 0 | 0 | 13.492 | 0.215 | / |
| 50.0319 | 0.8071 | 102.4232 | 0 | 0 | 50.839 | 0.807 | / |
| 6.3633 | 0.2007 | 16.7717 | 0 | 0 | 6.564 | 0.201 | / |
| 0.5683 | 0.4211 | 13.2187 | 0 | 0 | 0.989 | 0.421 | / |
| 1 | 1500t/d污水处理站(一级化混+水解酸化+二级生物接触氧化+二次化混工艺)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林****处理厂处理工艺进水要求 | 1500t/d污水处理站(一级化混+水解酸化+二级生物接触氧化+二次化混工艺) | 验收监测期间,****处理站排放口水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为pH7.8、COD77mg/L、SS36mg/L、氨氮1.16mg/L、BOD525.5mg/L、TP0.30mg/L、石油类0.40mg/L、动植物油0.84mg/L,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的限值要求,同时可以满足林****处理厂处理工艺进水要求。 |
| 1 | 集气设施+17台袋式除尘器(12台在用,5台备用) |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排放限值,同时,根据《**市2019年工业大气污染治理5个专项实施方案》(安环攻坚办〔2019〕196号)文件要求:有组织颗粒物排放不超过10mg/m3。 | 集气设施+17台袋式除尘器(12台在用,5台备用)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配合料系统废气出口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为3.2-3.8mg/m3,最高排放浓度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排放限值(30mg/m3),同时满足《**市2019年工业大气污染治理5个专项实施方案》(安环攻坚办〔2019〕196号)文件要求:有组织颗粒物排放不超过10mg/m3; | |
| 2 | 袋式除尘器 | **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中玻璃制品工业炉窑排放标准;同时,根据《**市2019年工业大气污染治理5个专项实施方案》(安环攻坚办〔2019〕196号)文件要求:有组织颗粒物排放不超过10mg/m3。 | 玻璃熔窑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 | 项目玻璃熔窑工序废气出口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为2.0-2.7mg/m3,最高排放浓度满足**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中玻璃制品工业炉窑排放标准,同时满足《**市2019年工业大气污染治理5个专项实施方案》(安环攻坚办〔2019〕196号)文件要求:有组织颗粒物排放不超过10mg/m3。 | |
| 3 | 焚烧处置炉 |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排放限值(80mg/m3) | 一次退浆废气经退浆机高温区受热燃烧+密闭收集后进入焚烧处置炉处理后经1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一次退浆、二次退浆废气出口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5.18-6.35mg/m3,最高排放浓度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排放限值(80mg/m3)。 | |
| 4 | 闷炉 |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排放限值(80mg/m3) | 二次退浆废气在闷炉中闷烧处理后经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一次退浆、二次退浆废气出口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5.18-6.35mg/m3,最高排放浓度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排放限值(80mg/m3)。 | |
| 5 | 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 |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排放限值(80mg/m3) | 硅烷处理剂配制废气经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根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硅烷处理剂配置废气出口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7.48-8.12mg/m3,最高排放浓度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排放限值(80mg/m3)。 | |
| 6 | 3根不低于15m排气筒 | **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中玻璃制品工业炉窑排放标准,同时需满足《**市2019年工业大气污染治理5个专项实施方案》(安环攻坚办〔2019〕196号)文件要求:有组织颗粒物排放不超过10mg/m3,二氧化硫排放不超过100mg/m3,氮氧化物排放不超过260mg/m3。 | 表面处理天然气烘干经3根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后处理工序废气出口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为2.1-3.2mg/m3,有组织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3-6mg/m3,有组织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7-29mg/m3,项目后处理工序天然气燃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排放浓度满足**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中玻璃制品工业炉窑排放标准,同时满足《**市2019年工业大气污染治理5个专项实施方案》(安环攻坚办〔2019〕196号)文件要求:有组织颗粒物排放不超过10mg/m3,二氧化硫排放不超过100mg/m3,氮氧化物排放不超过260mg/m3。 | |
| 7 | 生物除臭装置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 | 污水处理站废气经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处理站废气出口有组织氨排放速率为7.89×10-4~9.05×10-4kg/h,有组织硫化氢排放速率为8.17×10-5~1.07×10-4kg/h,臭气浓度为630~851,****处理站氨、硫化氢最高排放速率、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氨排放不超过4.9kg/h,硫化氢排放不超过0.33kg/h,臭气浓度排放不超过2000。 |
| 1 | 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 | 项目东、西、北厂界属2类区,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南厂界紧邻光远大道,属于4a类区,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 | 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东、北、西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南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4类标准限值要求;敏感点杨家泊村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
| 1 | 废丝、车头纱、去边纱、废布外售,用于陶瓷等建筑材料使用;软水和纯水制备产生的废树脂由原厂家拉走处理;****砖厂作为建筑材料使用;废有机溶剂桶、废活性炭、废灯管、废桶、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实验室废液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交由******公司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 | 废丝、车头纱、去边纱、废布外售,用于陶瓷等建筑材料使用;软水和纯水制备产生的废树脂由原厂家拉走处理;****砖厂作为建筑材料使用;废有机溶剂桶、废活性炭、废桶、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实验室废液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交由**市天裕****公司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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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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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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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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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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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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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