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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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渭南-白水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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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5-09-08 11: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细化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优化申办工作程序、健全分类分层的救助标准体系、提高救助时效性,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财政厅转发的通知》(陕民发〔2018〕64号)、《**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陕民发〔2022〕100号)、《**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渭民发〔2023〕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三)公开公正,政策透明;

****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的审核确认,紧急情况下可以受理临时救助申请。****政府****办事处)办理金额较小或情况紧急临时救助,****政府****办事处)临时救助审批额度,负责临时救助档案保存管理。

****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受理、****民政局委托的确认、救助职能。

****委员会****政府****办事处)做好困难对象发现、情况核实、信息报送、宣传公示等工作,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二章 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凡在我县辖区内发生急难事件的城乡居民个人或家庭(含外地户籍),均可在户籍地或发生地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凡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等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家庭一年内因病、因学、因残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60%的家庭或个人均可在户籍地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注: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工资性收入 + 经营净收入 + 财产净收入 + 转移净收入)

第六条急难型救助范围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第七条支出型救助范围

因自负医疗费(负担费用)、因学(指就读于国****学校、全****学校、全****学校、****学校、普通高中以及职业高中的学费和生活费)、因残(残疾人康复理疗和辅助器具配备)等必需支出的费用突然增加,超出家庭(个人)支付能力,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个人)。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1.拒绝配合核对机构开展的家庭收入、财产、支出核查,不签署《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导致无法核实相关真实情况的;

2.经过经济状况核对调查,其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家庭存款总额超过申请事由的支出总额2 倍及以上)足以应对所遭遇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3.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在12个月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

4.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困难情况的;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履行法定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6.通过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和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劳动者;

8.超出家庭经济能力范围,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择园入托、出国留学,或就读成人在职教育、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层次的;

9.在近6个月内参与或从事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因参与或从事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人身伤亡,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

10.因有责任方的各类事故和意外事件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因刑事、治安案件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的;

11.因超标准购买(建筑、装修)房屋、购置豪华家具(电器)、购买机动车辆、工程车辆、大型农机具等,购买高档生活消费品、奢侈品和大办婚丧事宜等行为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1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的群体性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由相对应的专项救助予以救助;属于疾病应急救助和交通事故范围,产生的抢救费、急救费、医药费、检查费等,按照《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 号)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救助。上级民政部门另有通知的,按规定要求进行救助;

13.因下列原因产生的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以下简称医药费)不列入临时救助支出费用范围: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到非医**点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经****医疗机构的检查、购药票据除外);

(2)因自身的违法行为产生的医疗费;

(3)因自残等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精神障碍患者除外);

(4)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票据上没有规范机制打印申请对象姓名和日期的,没有药品全称和检查化验项目全称的;

(5)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医疗失误)、医疗纠纷等应由其他方承担的医药费;

(6)医学美容、医学整形的医药费(因意外事件导致毁容,需医学整形、美容的费用除外);

14.存在侮辱、威胁、殴打、贿赂临时救助工作人员行为或扰乱办公秩序的;

15.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九条依申请受理。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政府****办事处)提交书面临时救助申请,遭遇紧急情况可直****人民政府****办事处****民政局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政府****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证明材料,对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主动发现受理。县民政局、****办事处****管理站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或在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平台收到支出型对象预警后,应主动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家人或个人,协助其申请临时救助。

鼓励、帮助困难群众通过微信小程序“**民政通”“秦救助”平台申请临时救助。

申请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财政**补贴卡复印件;

(3)收入、财产、支出等佐证材料;

(4)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

(5)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6)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7)填写**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核确认表。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十条急难型对象的审核确认和救助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办事处****民政局应当在48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紧急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所需材料、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

对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管理站申请救助。

对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可在政策衔接过程中,对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视情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家庭(个人)救助总额在2000元****人民政府****办事处)直接受理审批,家庭(个人)救助总额在2000****人民政府****办事处****民政局沟通协商确定救助金额,进行先行救助。待急难情况缓解后,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临时救助审批结束后,在辖区镇(办)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

第十一条支出型对象的审核

原则上申请人家庭12个月内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本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有关规定。申请前6个月内,申请人家庭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办事处)应在收齐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必要时,****党支部、****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申请临时救助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不需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对核查确实存在困难的,在遵从申请人意愿的基础上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处)根据调查情况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意见,并在****委员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审批确认(从受理到确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个人)救助总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政府****办事处)按照临时救助储备金相关规定直接进行审核审批并救助。家庭(个人)救助总额在2000****民政局确认并救助。****办事处)于每月月底前将本月救助对象信息汇总****民政局备案。临时救助审批结束后,在辖区镇(办)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

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的困难群众,可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缓解其暂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第五章 救助方式

第十二条对于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具体情形,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支出型救助对象,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办事处)应当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县民政局应当及时转介。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失能或半失能老年人视情提供上门服务。

第六章 救助标准

第十三条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不超过12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

****政府(街道办)审核确认的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人次不超过我县3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四条为确保临时救助政策公平公正,规范统一,本着“保障基本生活”和“托底线”的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依据申请事由的困难程度等要素,制定了分类分层的临时救助标准。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每户(人)年度救助总金额不超过4万元(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除外)。

以下救助标准只适用于发放临时救助金,以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的救助方式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急难型临时救助的类别和标准

(一)火灾

1.因火灾未造成家庭房屋或处所(闲置房、商铺、门面房除外,下同)损毁,仅房内生活必需的财产受到损失,价值在5000 元(含)以上(不计算现金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救助标准为 1—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

2.因火灾造成家庭房屋损毁且需修复,或造成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受伤,导致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救助标准为4—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

3.因火灾造成家庭房屋发生倒塌等情形且需重建,或造成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致残,导致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救助标准为7—9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

4.因火灾造成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死亡,导致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救助标准为10—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

申请临时救助后,其住房仍然困难的,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要求,转介同级住建部门进行专项救助。

(二)因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遭受人身伤害、工伤事故、矿难、溺水、触电、食物中毒等情形,危及生命,急需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抢救、急救的。

1.造成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受伤未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救助标准为1—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

2.造成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受伤且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救助标准为4—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

3.造成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致残的,导致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救助标准为7—9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

4.造成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死亡的,导致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救助标准为10—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

(三)符合以上救助情形达到两条以上的,按其中最高标准进行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四)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等三类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救助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分别再上浮10%、15%、20%,但年度救助总额不得超过4万元。

(五)因见义勇为行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经见义勇为基金奖励、抚恤、救助后,基本生活确实困难的,可进行临时救助,救助标准由见义勇为行为人户籍所在地召开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或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支出型临时救助的标准和规定

支出型救助的对象是指申请当日向前延伸一年内家庭因自负医疗费(负担费用)、因学费用(指就读于国****学校、全****学校、全****学校、****学校、普通高中以及职业高中的学费和生活费)、因残费用(残疾人康复理疗和辅助器具配备)等刚性支出的费用突然增加,超出家庭可支配收入60%,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个人)。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其他对象均需进行经济状况核对。

(一)重点人群救助标准

1.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病住院自负医疗费(经医疗救助后)原则上全额救助;每年门诊治疗费用救助额不得超过4000元。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残以及城乡特困人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学产生的费用,参照城乡低保予以救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高等教育产生的费用从第二学年起予以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因病住院自负医疗费、因残费用:

(1)自负医疗费、因残费用在2000元以内(不含2000元)不予救助。在 2000元(含 1000元)以上,2万元(不含2万元)以内的,按个人自负金额的20%给予临时救助。救助金额不足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按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救助。

(2)自负医疗费、因残费用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5万元(不含5万元)以内的,按个人自负金额的25%给予临时救助。

(3)自负医疗费、因残费用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按个人自负金额的30%给予临时救助。

3.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因学负担费用:

就读国****学校、全****学校、全****学校、****学校、普通高中以及职业高中的,需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籍证明、缴费凭证等原件照片,均按照缴纳学费(含生活费)的 30%给予临时救助(每年度救助一次,每名学生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一般人群救助标准

1.申请事由的支出总额在家庭可支配收入60%(含)-70%(不含)之间,救助标准为1-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

2.申请事由的支出总额在家庭可支配收入70%(含)-80%(不含)之间,救助标准为4-5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

3.申请事由的支出总额在家庭可支配收入80%(含)-90%(不含)之间,救助标准为6-7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

4.申请事由的支出总额在家庭可支配收入90%(含)-100%(不含)之间,救助标准为8-9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

5.申请事由的支出总额在家庭可支配收入100%及以上的,救助标准为10-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特殊情况,由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或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救助金额不超过 4 万元)。

(三)支出型临时救助的有关规定

1.个人自负****医疗机构****医院)治疗,因病治疗产生的住院、门诊结算票据在扣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中重疾险理赔金额、社会帮困资金(众筹、慈善)后剩余的个人实际承担的住院、门诊治疗费用。

2.住院、门诊票据(含各类检查化验、药品发票)上应有规范机制打印的申请对象姓名和日期,应有药品全称和检查化验项目全称。购买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的购药票据,票据上要有医保结算章。手写票据不予认可。

3.****医院外的购药票据,****医院医生开具的处方原件和诊断证明原件(需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

4.****医院外的检查、购药票据,应附完整的住院病案(住院档案,下同)和诊断证明,基层经办人员应根据药品全称和检查化验项目全称在住院病案中查找相关的治疗记录或用药记录。如果病案中有相关记录和用药记录,则该票据的金额计入个人自负医疗费基数;如查找不到相关治疗记录或用药记录,则该票据的金额不计入个人自负医疗费基数。

5.申请临时救助时,应首先向医保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如是一站式结算已包含医疗救助,则需提供医疗救助的相关佐证资料,再按本《办法》的救助标准予以救助。

6.家庭经济状况如符合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认定条件的正常救助。家庭财产超过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个人)信用等级为C 级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因个人原因而放弃参保的,救助标准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按90%执行。

第十七条其他临时救助的类别和标准

(一)因灾救助后基本生活发生困难。遭受自然灾害的,在应急部门实施灾害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可实施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为 2-4 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

(二)未参保失业农民工。对未参加失业保险或失业保险无法覆盖,失业后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农民工,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常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救助标准为2-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

(三)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老年人。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 60 岁以上老年人,因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老年人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法院的立案材料(事由为起诉法定义务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3-6 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60 岁以上老年人(符合特困认定条件),在申请特困供养期间,基本生活确实困难的,可凭《特困申请表》申请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 1-3 个月城市低保标准。只核对老年人经济状况。

(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发生困难。

1.符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在确认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格期间,可凭《申请书》申请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 1-3 个月城市低保标准。

2.已成年的孤儿,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自年满18周岁且停发孤儿待遇当月起,至确认为特困供养对象期间,其基本生活由临时救助予以保障,救助标准为1-3 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由其本人或监护人(机构)领取。

本条以上情形均需开展经济状况核对,核对结果的运用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上述未提及的其他急难型、支出型事由的救助标准,由县民政部门研究决定,合理制定救助标准。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救助方式,在整合相关部门**,实施综合施救基础上,人均救助金额原则上可参照 12 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业务指导和业务监管的职责,严格落实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切实加强对镇(街道办)2000元以下临时救助金审核确认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临时救助月备案制度,县民政部门每年对镇(街道办)临时救助储备金使用工作抽查检查应不少于 2 次。县民政局每月对镇(街道办)申报需县局审核的申请临时救助家庭,逐户进行核实审批。

第二十条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临时救助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一条坚决杜绝工作作风飘浮、救助时效性差、办理程序不规范、资金发放混乱、“吃拿卡要”等现象;严禁将临时救助资金用于化解矛盾、劝返缠访人员、各种形式的领导看望和走访慰问(包括年节慰问),补贴工作人员待遇等违规行为;严禁内外勾结串通,挪用、套取、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加强临时救助与乡村**战略有效衔接,对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等纳入监测预警范围的困难人口,要加强日常走访,动态监测,定期调查排摸,主动发现其生活困难,及时跟进实施临时救助,积极防止其致贫返贫。

第二十三条申请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由县民政局或者镇(街道办)给予批评教育,应追回救助款物,在冒领的款物退回之前,不再受理该户其他社会救助申请。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骗取救助的个人,要将失信行为记入征信平台,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对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非主观故意或部门数据共享不准确以及被救助对象故意隐瞒等客观原因出现的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追回错发资金的,可依法依规对经办人给予免责或减责。

第二十五条充分利用镇(街道办)政务大厅、办事大厅,设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方便群众求助。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将求助事项分办、转办给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其他部门办理,跟踪办理结果,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

第二十六条通过线上申请的临时救助,镇(街道办)工作人员在网上审查提交资料时,应着重查看提交的佐证资料是否齐全,照片是否清晰可辨,可不再归档纸质档案,但必须保留《**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核确认表》纸质版。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参照《**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档案管理规定执行。临时救助储备金救助的档案由镇(街道办)保存管理,县民政局审****民政局。

第二十七条镇(街道办)要充分运用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媒体,通过信息宣传栏、宣传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加大对临时救助政策宣传普及力度,确保广大群众知晓政策、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县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白政办发〔2020〕026号)于 2025年4月30日废止,以前出台的临时救助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九****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 202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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