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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有关规定。2025年7月28日,****组织了**市三中至清澜码头(新港路东段)市政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成立了验收组。验收组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定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条件,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
现将本次验收情况向全社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意见。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建设单位反馈。
建设单位:****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公司
监测单位:**弘洲****公司
建设地点:**省/**市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