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多县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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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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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及管理办法

****政府、县直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工作,提升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工作时效、质量,铸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推进**自治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的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函》等法律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切实结合**县实际,现就**县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及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勘探开发涉及的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的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等。

(四)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引导临时用地科学合理选址

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节约集约用地,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基本草原。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基本草原。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基本草原,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

临时用地位于能源、交通、水利等工程保护范围内,或者涉及占用草地、湿地以及各类保护区等生态管控区域。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按规定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意见,需要进行论证的,还应当按规定进行充分论证。临时用地涉及储备土地的,须取得土地储备机构的同级自然**主管部门同意意见。

临时用地选址及有关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低易发区内修建自用、临时、小型建(构)筑物的,可以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明确临时用地期限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对于办理变更或延续手续的土地复垦方案,服务年限应从批复确定的起始日期开始计算。城镇开发边界内依法应当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其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的期限相衔接。

四、规范临时用地审批

(一)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用地应当根据土地权属,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涉及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单位与自然**主管部门签订。

(二)落实土地复垦费用。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经自然**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与自然**主管部门双方约定建立的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与自然**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

(三)申请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单位持(附件1)所列材料,向自然**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申请时应当明确临时用地详细用途及其具体位置、具体范围。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临时用地单位可以分阶段、分批次申请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相关手续办理遵循按需依法申请原则。临时用地单位应为项目法人或者地质勘查批准文件、勘查许可证等确定的主体单位。铁路、高速公路等市级以上重点线性工程的临时用地,项目法人可以书面委托施工单位代办临时用地报批手续。

(四)审批临时用地。临时占用土地原则上由县自然**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草地的,相关手续由县级以**草主管部门审批,涉及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手续由生态环境、水利部门审批。临时用地申请资料齐备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用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临时用地审批。临时用地申请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补偿

(一)规范补偿事项。按照临时用地使用期限,第一年临时用地补偿包含青苗费和土地租赁费二项之和,第二年起(含第二年)用地补偿只包含土地租赁费用。

临时使用土地不足半年的,土地租赁费按本《管理办法》相应类别标准的二分之一计算;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开展临时用地补偿的项目,按原双方约定单价执行。

(三)规范补偿及租赁标准。青苗补偿费参照《**市十一县(区)土地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编制制定(**县)结果报告》文件执行。土地租赁费参照《****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件,结合**县实际制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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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费1500元/年。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自然**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补偿费用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

六、严格临时用地监管

临时用地批准后,临时用地单位应当在项目现场显著位置设立临时用地公示牌,公示牌应当包含项目名称、临时用地单位、用地面积、详细用途、使用期限以及举报电话和邮箱等内容,接受公众监督。****政府要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监督检查,落实责任主体,建立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形成从乡(镇)、村(社)的网格监管体系。自然**主管部门每月开展巡查检查;农村集****委员会应当监督临时用地单位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发现以临时用地为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以及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等问题,及时向自然**主管部门反映,确保早发现、早制止。自然**主管部门加强临时用地的动态巡查工作,并定期检查占用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对未按照临时用地规范进行的建设,临时用地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复垦以及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等行为,依纪依规移送问题线索,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七、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

(一)切实履行土地复垦责任义务。按照“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临时用地单位是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临时用地单位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确保土地复垦费用足额落实到位。在临时使用土地前,临时用地单位要对拟占用的农用地进行表土剥离和妥善保护,并将其用于土地复垦。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基本草原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草地。

(二)严格落实按期复垦要求。临时用地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自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复垦期限,临时用地单位应当在不晚于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的6个月内完成土地复垦。自然**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对逾期不完成土地复垦、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年度统计,县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自然**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对临时用地使用人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根据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三)及时归还临时使用的土地。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后,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将土地予以归还。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由自然**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依法处以罚款。

(四)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行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适当延期复垦期限。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临时用地申请材料清单.docx

2.临时用地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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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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