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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处《关于审批的函》《**市女儿港综合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等材料收悉。经审查,对该项目(项目代码:****)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市女儿港综合治理工程位于**市陈店乡胡家大湾至**区陡岗镇六门闸,河道全长41千米,项目涉及**区、**县、**县、**市等4个县(市、区)。项目为改建,主要建设内容为河道疏竣、清障22.12千米,堤防加固4.90千米,岸坡加固36.82千米,主要建筑物加固6处、泵站进口加固7处。工程占地120.82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02.04公顷,临时占地18.78公顷;工程挖方33.24万立方米,填方27.25万立方米,余方5.99万立方米。工程建设总投资为12151.6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9928.96万元。项目已于2024年6月开工建设、预计2025年5月完工,建设工期12个月,建设单位为****。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的分析与评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20.82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应重点做好堤坡工程区、河道工程区的防治工作。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为601.76万元(含主体已有投资437.31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126.27万元,植物措施投资219.86万元,临时措施投资124.65万元。
(七)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该工程应在开工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87.56万元,其中应分别向**区、**县、**市、**县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9.29万元、25.26万元、6.53万元、36.48万元,按照中央、省、市、县1:1:1:7的比例缴入国库。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需外购的石料来源应当具有合法合规的手续,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依法从严控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方案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进行变更,确因工程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在弃渣前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先行使用的,应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向我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七)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市水利和湖泊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工程涉水其他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