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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工厂生产经营不合格煮花生。当事人经原因分析,整改。****工厂行为违反了《**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元(肆拾元整);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2400千克;3.没收食品添加剂低亚硫酸钠11.8千克、甜蜜素(环已基氨基磺酸钠)2千克、丙酸钙1.15千克;4.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