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阳光城幼儿园教学一体机等保教设备采购(重)项目”质疑函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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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公司

地 址: **省**市**区万东路80号**和城三期

法定代表人: 谭春良

电话: 181****4757

贵公司于2025年9月3日就“环江毛****幼儿园教学一体机等保教设备采购(重)项目”(项目编号:****)提出的质疑,我公司(****)已收悉。经依法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的答复
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未完整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经核查,****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完整披露所有采购标的的货物制造商信息,无法充分证明所投货物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之规定,其提交的声明函内容不完整,不符合法规要求。
因此,该质疑事项成立。
二、关于质疑事项2的答复
质疑事项2:中标供应商****使用大型企业产品(联想DDR48G内存条、联想X800固态硬盘),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经核查:
1. ****公司2024/25年报显示,其从业人员72,000人,营业收入折合人民币493,347,934,000元。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联想属于大型企业。
2.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之规定,****所投货物包含大型企业(联想)生产的产品,不符合法规要求。
因此,该质疑事项成立。

三、结论

综上,贵公司提出的两项质疑事项均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我公司将依法规认定****竞标无效,取消其成交资格,该项目作流标处理。
如贵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本答复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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