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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宾馆在**县******环保局东150米设置的招牌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设施。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决字〔2024〕第274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设施,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拆除义务。2025年7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决催字〔2025〕第54号),要求你(单位)在1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设施,经催告你(单位)仍未履行拆除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县******环保局东150米设置的不符合技术要求规范的招牌。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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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