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0日,****发布了**市2025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2025〕23号)。依据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我区已拟定了《**市2025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市2025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
**市2025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作为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及安置对象
**市******委员会****小组
三、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四、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零星林(果、竹)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按《****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来政办发〔2023〕15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地上青苗及附着物以征地工作人员丈量登记的数据为准。
五、征地奖励费补偿标准
按《****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奖励标准的通知》(来政办发〔2020〕21号)规定的标准进行奖励。
六、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根据村民委和各村队集体的决定,足额支付给土地权利人。
七、建(构)筑物、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建(构)筑物、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的发放,足额支付给建(构)筑物、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
八、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政策以货币及其他方式进行安置。
九、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按照《**壮族自治****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8号)、《**壮族自治****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
十、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区****办公室(城南新区宾**路80-1号裕达新世纪A区7、8号楼二楼 电话:0772-****032)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并协助做好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丈量登记复核工作。请相互转告。
十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涉及拆迁建 (构)筑物的,请所有权人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持所有权证件到**区****办公室办理拆迁补偿登记,并协助做好丈量登记复核工作。请相互转告。
十二、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到**区****办公室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十三、自预公告公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及抢葬的坟墓,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不予补偿。
十四、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或不协助复核的,补偿内容以**区****办公室登记为准。
十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局提出申请。
十六、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人民政府协调;协****人民政府裁决。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宸希 联系电话:0772-****281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