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报送的《****开发区汽车零配件、新材料产业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开发区汽车零配件、新材料产业园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市**区**湖镇甘棠村,G351**大道以西。
项目为**项目,包含A-1地块、A-2地块和B地块三个地块,建设内容主要包括:**18栋1-2F厂房、14栋1-3F生产车间、3栋1F设备用房(含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4栋1F门房、2栋1F配电房、2栋6F宿舍楼(含地下一层车库)、1栋1F垃圾房、1栋1F污水处理房,配套建设道路、排水、绿化等相关附属设施。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268415.2m2,其中永久占地264415.2m2,临时占地4000m2;总开挖土方8.78万m3,填方8.78万m3,无借方,无弃方。项目总投资73851.62万元,其中土建投资57992.80万元。项目已于2024年7月开工,计划于2029年12月完工,建设总工期66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工程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26.84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观测内容和方法。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本项目监测面积26.84hm2,监测时段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即2024年7月至2030年12月,其中2024年7月至2025年8月,已实施工程的水土保持监测采取调查法进行补充。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1045.48万元,(含主体已有投资567.15万元),其中工程措施费用215.94万元,植物措施费用321.23万元,监测措施费用66.65万元,临时措施费用284.77万元,独立费用95.77万元,基本预备费20.86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402622.80元。
三、重点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监理、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你****总局****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02622.80元,按照中央、省、市、县1:1:1:7的比例缴入国库。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时,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向****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23〕第53号)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同时报****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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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