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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关于林权证继承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声明将下列林权证书进行继承,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若有异议,将书面复查申请及相应证据材料送达我单位,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给予继承。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中心****服务大厅二楼)
联系电话:0888-****179
特此声明。
被继承人(原权利人):加三拉伙
继承人(申请人):加三克都
不动产坐落:**县西川乡大柏地草坪子二组
不动产面积:758.9亩
证书证号:**林证字(2008)第****000077号
证书编号:B****816980
公告单位:****
2025年0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