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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要求,****门诊部地址变更内容公示如下。公示期间,如单位和个人存在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我局医政医管股**策法规与体制改革股(行政审批股)据实反映。
医政医管股联系电话:****8800
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股(行政审批股)联系电话:****8634
(公示期5日)
****
2025年9月9日
公示内容:
****门诊部由原地址******广场2栋1层24-35号,变更为现地址**省**市**区**大道南四段211-213号,原地址不再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