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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对牛漏至营根镇段公路工程(原S304)施工SG02标混凝土、水稳、沥青混合料拌合站(临时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 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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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漏至营根镇段公路工程(原S304)施工SG02标混凝土、水稳、沥青混合料拌合站(临时建设) | 琼中行审函〔2025〕221号 | 2025-09-09 | **省省直辖**县****委员会长征农场三队、长征农场双生岭队西南约400m处 | 关于牛漏至营根镇段公路工程(原S304)施工 SG02标混凝土、水稳、沥青混合料拌合站(临时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