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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局税强催〔2025〕2号
**卓****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8573831):
本机关于2025年8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局税通〔2025〕438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08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应缴纳税款(大写)壹仟壹佰壹拾壹万柒仟贰佰陆拾玖元柒角柒分(¥:****7269.77)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请到****(办税****银行缴纳上述税款和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周颖
联系电话:188****9508
地址:**省**市**区马良北路66号********分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李云柯,周颖(湘税征430****50004、湘税征430****50001)
二O二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