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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校组织的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部分投标及中标供应商存在失信行为。根据《****学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学校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将相关失信供应商处理情况及结果通告如下:
一、处理依据
根据《****学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业务部门反馈,资****学校有关程****学校供应商黑名单:
(一)达到社会评价层面的黑名单供应商认定标准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获取合格供应商资格的;
(三)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供应商投标中标的;
(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故拒签合同的;
(六)中标后擅自转包(如合同允许的除外)或违法分包的;
(七)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
(八)不履行或不当****学校经济损失的;
(九)未按合同规定擅自解除合同的;
(十)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或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
****学校监督检查或所提供的材料不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十二)无理缠诉或恶意投诉的;
(十三)有其他违法违纪、失信行为的。
二、处理结果
******公司、******公司、******公司(原******公司)、******公司存在失信行为,****学校有关项目的执行进度及项目质量。经学校研究决定,******公司、******公司(原******公司)、******公司及其法人、相关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参与我校发起的任何采购活动;******公司的及其法人、相关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参与我校发起的任何采购活动。禁止期均从2025年8月27日起计。
事项咨询,****管理处,联系电话:0772-****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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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