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盾构渣**化利用项目
答疑补遗通知
各竞选人:
高新区盾构渣**化利用项目答疑补遗通知如下:
一、答疑部分:
问题一:关于比选文件中(比选编号:****)第14章节“高新区盾构渣**化利用项目的**协议”的第八条违约责任的第1款“服务期限内,若全项目生产周期的渣土综合利用率未达到60%,视为乙方未完成本项目应承担的责任,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甲方有权全额扣除乙方已缴纳的约保证金,并根据具体情节,按违约金额 元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全部费用。”中“全项目生产周期”与第二条第2款第7条“渣土**化利用率补贴费结算方式”中的“全周期渣土**化利用率”,表述不一致,且该处的“全周期”在协议中未能明确具体时间段或标志性事件等,从而导致对渣土综合利用率核算标准存在不确定性。
建议明确“全周期”考核的具体时间周期。
答:详见补遗部分第1、2、3条。
问题二:该竞选项目系地铁盾构渣土的**化利用,盾构渣土的成分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其出渣的土石比例也不稳定。若业主方单方面以渣土综合利用率来作为考核要求,而另一方面对盾构渣土的来料土石比例又无法确定,且又要求**化利用需要投资建设相应的产线:若清土综合利用率未达标,既要被扣除约保证金、又要缴纳违约金、还要退还前期所得补贴(本已完成的工作内容),其**的风险系数太大。
建议调整渣土综合利用率或设置免责条款,
答:详见补遗部分第1、2、3条。
二、补遗部分:
1、比选文件14.合同条款及格式高新区盾构渣**化利用项目的**协议中第二条**内容2.渣土消纳与补贴机制:
“(6)核算:按月计量核算,即次月21-25日对上月的渣土消纳量进行按实计量核算,核算完成后于当月30日前支付补贴费用给乙方。每月先按月结算金额的70%支付,若当月渣土**化利用率未达到60%,当月不支付补贴费用。结算时按全周期核算结果进行结算。”
修改为:
“(6)核算:按季度计量核算,即季度期满后次月5—10日对上季度的渣土消纳量进行按实计量核算,核算完成后于当月15日前支付补贴费用给乙方。若核算季度期间渣土**化利用率未达到60%,甲方不支付该季度补贴费用。”
2、比选文件14.合同条款及格式高新区盾构渣**化利用项目的**协议中第八条违约责任:
“1.服务期限内,若全项目生产周期的渣土综合利用率未达到60%,视为乙方未完成本项目应承担的责任,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甲方有权全额扣除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根据具体情节,按违约金额 元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全部费用。”
修改为:
“1.服务期限内,若连续2个核算季度渣土综合利用率未达到60%,视为乙方未完成本项目应承担的责任,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甲方有权全额扣除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若履约保证金无法覆盖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3、比选文件14.合同条款及格式高新区盾构渣**化利用项目的**协议中第二条**内容2.渣土消纳与补贴机制:
增加:
“如遇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上游原料品质严重异常且无法处理,则该周期内免于考核”条款。
4、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汇款到账截止时间修改为:2025年9月12日14时00分;竞选文件现场递交的开始时间修改为:2025年9月12日13时30分,递交截止时间修改为:2025年9月12日14时00分。标书代写
****
****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