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寿宁县南阳屠宰场及配套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福建-宁德-寿宁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0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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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场及配套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5-09-09 10:39

**县****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屠宰场及配套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根据《****商务局****屠宰场位置的复函》,****园区****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修订面积范围内。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选址符合《**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位于**县**镇含头村,为**项目。项****屠宰场****屠宰场配套支路。

****屠宰场项目:****屠宰场项目,用地面积约19478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猪屠宰加工车间,无害化处理车间、急宰间、公厕、消防水池、水泵房、设备间,牛羊屠宰车间,禽类加工车间,综合楼,生产水池、水泵房,加工车间,公用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年屠宰生猪18万头、牛羊1.3万头,禽类100万头。****屠宰场配套支路项目:****屠宰场配套支路项目,道路长度约399米,道路宽度21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绿化工程、给排水工程、供配电工程等。项目总投资10327.6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475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利用,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机械设备冲洗等废水通过设置排水明沟汇流收集,并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不外排。运营期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在厂区建设完善的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项目屠宰车间废水及辅助工程废水经厂区自建污水站处理后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中三级标准,并满****处理厂接管水质要求后,排****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治理措施。加强施工期废气排放治理。施工期尽量避开大风天气施工,在施工场地四周设置施工围挡,封闭或隔离施工,减轻扬尘污染。

营运期加强废气排放管理,确保生产废气达标排放。生猪、牛羊、禽类屠宰车间产生的恶臭气体经“喷洒除臭剂+密闭负压集气+生物除臭设施”除臭处理后,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后,生猪屠宰车间通过不低于25m高排气筒排放,牛羊及禽类屠宰车间分别通过不低于20m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经“密闭池体+风管收集+生物滤池”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无害化焚烧炉废气经“急冷+活性炭过滤+湿法除硫除尘”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后,通过1根15m 高排气筒排放。

强化废气无组织排放管控。运营期项目应加强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采取厂房密闭等措施,提高废气捕集效率,确保颗粒物场界无组织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通过喷洒除臭剂等措施,确保臭气浓度、氨、硫化氢场界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

规范化设置废气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应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等,对排污口进行立标、建档管理,建设规范的废气监测采样平台、采样孔。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从源头上降低噪声源强,合理布设噪声设备,厂区内高噪声设备应安装减振垫等降噪措施,有效降低车间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屠宰场工程东、北、西侧****工业园区,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功能区排放限值,南侧紧邻渔溪西大道,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a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妥善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完善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措施。

运营期产生的畜禽粪便等废弃物,通过收集桶收集外运合理处置;病死畜禽及不合格产品、修整边角料,通过无害化焚烧炉焚烧处置;栅渣及污水处理池沉淀污泥、污水处理剩余污泥、污水站废动植物油,定期清运、规范处置或利用;废活性炭、检疫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应符合国家、**省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焚烧炉飞灰应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危险废物鉴定,在未作危险废物鉴定前,按照危废进行管理。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收集、贮存、运输执行《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法》要求。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加强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要求做好地下水分区防渗,加强对厂区重点防渗区域(危废间)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确保周边生态环境安全。项目建设不小于514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

四、本项目建设完成后环境防护距离为猪屠宰车间、牛羊屠宰车间、禽类屠宰车间边界、自建污水站、一般固废间、急宰间边界外50m为屠宰场工程的卫生防护距离区域。****政府在项目卫生防护距离控制范围内不得**居住区、医院、学校等大气敏感目标,并提请规划部门对项目周边产业类型进行调整优化,不得规划布设与项目不相容的产业。

五、你公司要认真落实和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核定为:化学需氧量:5.845吨/年,氨氮:0.585吨/年,二氧化硫:0.093吨/年,氮氧化物:0.35吨/年。项目属于C1351牲畜屠宰行业,不属于国家和省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排污行业,不属于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主要排放行业,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属于重点流域交溪赛岐大桥以上流域范围,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按1.44倍量调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1.2倍量调剂,总量指标来源于排污权交易,所需申购的总量无行业和地区限制。你公司应在项目正式投产前自行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总量为化学需氧量:8.417吨/年,氨氮:0.842吨/年、二氧化硫:0.112吨/年、氮氧化物:0.42吨/年。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七、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须依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

八、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送达**市生态****支队、****环境局,项目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负责。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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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下载 下载下载 ****办公室 2025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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