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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不动产登记公告
(2025)第109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转移(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联系电话:0310-****955 单位:平方米
|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 类型 |
不动产 坐落 |
面积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 1 |
李祥卿 |
国有土地使有权 |
****粮库对过 |
177.64 |
李瑞锋 |
****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