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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分局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入河排污口设置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 9 月 9 日-2025年 9 月 15 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17-****978、0917-****565
传真:0917-****565
邮箱:****@126.com
通讯地址:**县城新区新大街,邮编:722000
****环境局**分局
2025年9月9日
公告基本内容
| 序号 | 文件名称(全文链接)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环境局**分局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 宝环扶发〔2025〕54号 | 2025年9月8日 |
附:1个批复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