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申请人:雷**
被申请人:****水利局,住所地:**市**区朗州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正勤,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于2025年 8月21****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7月21日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责令****砂石场搬迁奖励与整体补偿,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是对2018、2019****砂石场搬迁、清理奖补资金情况的陈述,并未创设新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实质上是对被申请人于2018、2019****砂石场搬迁、清理的奖补资金金额不服,该行政行为发生在2018-2019年,申请人自收到该奖补资金就已经知晓被申请人给付的金额,其现提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一年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