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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5-09-09 | |
| **市鹿**龙****公司: 因你(单位)登记住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且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本局现将《撤销登记决定书》(温鹿市监撤字〔2025〕4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撤销登记决定书》(温鹿市监撤字〔2025〕4号)《撤销登记决定书》(温鹿市监撤字〔2025〕4号).pdf **** 2025年9月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