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中心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安沙镇谭坊村鱼子塘组26号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多杰****公司 |
| 项目概况 | ********中心项目位于**省**市**县安沙镇谭坊村鱼子塘组26号,租赁**县****公司现有空闲厂房进行建设,租赁面积为1480㎡,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本项目主要建设****实验室、****实验室、试件养护室、模具室、****实验室、力学性能检测室、工具室、综合实验室、耐冲磨性能检测室、原材料配制场、实验品配置场、水工实验平台、原材料仓库等相关配套设施。其生产工艺流程为:试验主要材料配制、试件制作、试件养护、试验检测、试验数据分析、样品制作。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营运期影响及措施: (1)废水达标排放分析结论 项目区域内应实行雨、污分流制。本项目实验仪器、器皿使用无水乙醇清洗,产生的清洗废液定期沉淀后上清液回用,沉淀物按照一定比例混合,生成无毒的环氧固结体建筑加固材料,按危废处置,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县****公司已有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地作物标准后,用于当地农民耕地、农田、林木灌溉。 (2)废气达标排放分析结论 有机废气经布袋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经布袋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本项目废气颗粒物、VOCs(以非甲烷总烃表征)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浓度限值标准;废气有组织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93)浓度限值标准;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93)浓度限值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相关限值要求。 (3)声环境影响 项目运营期应加强噪声污染源的管控。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隔声、减振等有效措施,同时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加强夜间生产管理,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项目运营期应落实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综合利用要求。废塑料瓶、废包装袋、废胶手套、废口罩统一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废滤袋统一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间,交由厂家回收;吸尘器粉尘收集后回用;设备、器皿清洗废液沉淀、消耗或破损的实验用品、残余或失效的原辅材料、实验室残渣、滤渣、废试剂瓶、废活性炭、不合格样品、废机油、沾染性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应在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场所暂存,定期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同时应进入**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并按年度填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 公众参与情况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服务中心 邮编:410100 联系电话:0731-****4042 (公示时间:2025年9月10日—9月17日) |
****环境局****分局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