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林瑜(莘松路1155弄510号业主):
你于2025年07月07日被发现在**市**区新桥镇莘松路1155弄510****花园东南角建有一处木质构筑物,面积为7.5平方米。因通过《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权利义务告知书》(****)
****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