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的要求,依法全面梳理规范**市行政检查主体,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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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0日
**市行政检查主体清单
一、****机关(47个)
****档案局
****保密局
****出版局(**市版权局)
****事务局
****改革局
****教育局
****商务局
******局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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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社会保障局
******局
****建设局
****运输局
****水务局
****农业农村局
信****体育局
****卫生健康局
****事务局
****管理局
****管理局
****统计局
****保障局
******执法局
****林业局
****大队
****办事处
****办事处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个)
****气象局
三、受委托组织(5个)
信****管理中心
****控制中心****监督所)
**市****事务中心
****事务中心
****中心
四、有关事项
(一)具有****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受委托的组织签订委托协议,报市司法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三)行政检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导致行政检查主体发生变化的,有关****司法局备案。